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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團:保障弱勢配偶經濟 才有自由

憲法法庭昨判決民法第一○五二條第二項但書規定未違憲,但難以維持的重大事由發生後是否已逾越相當期間,一律不許有責配偶訴請離婚,顯然過苛,令相關機關修法。婦女新知基金會法律部主任戴靖芸說,為關照離婚後無責或弱勢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生活保障應有周全配套,才是實現婚姻自由的關鍵。
婦女新知聲明,國家有必要重新審視離婚後弱勢配偶的經濟安全,並予以更周全保障,才能真正保障弱勢配偶的「婚姻自由」,呼籲法務部與立法者盡速改善民法親屬編中對離婚配偶經濟保障不足的問題。
新知認為,女性在婚姻中時常承擔家庭照顧責任,容易職場中斷、就業歧視,即便進入勞動市場,也常從事工時更為彈性的非典型勞動,在現行民法親屬編對離婚經濟保障不足的情況下,讓原本因婚姻犧牲奉獻、難以經濟獨立的女性在離婚後陷入困頓。
新知批評,婦女新知倡議贍養費與離婚年金分配請求權修法多時,呼籲應修改現行民法一○五七條贍養費規定的「生活陷於困難」要件,修正為「夫妻之一方因結婚、懷胎、養育子女或從事家務勞動,於離婚時減損其就業能力,得向他方請求贍養費」,確保贍養費制度發揮經濟保障功能。
此外,新知指出,現行法中,僅軍公教、政務人員退休金(俸)陸續納入離婚分配請求範圍,其他職業年金卻未納入,不僅有違反平等權保障之嫌,也造成因配偶職業別不同,保障也不同,主張應修法將所有職業的職業年金請求權及其期待權納入離婚分配請求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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