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不准有責配偶訴請離婚違憲!法務部:2年內研議修法

憲法法庭今天判決民法第1052條第2項但書規定並不違憲,不過,難以維持的重大事由發生後,是否已逾相當期間或已持續相當期間,一律不許有責配偶訴請離婚,顯過苛,法務部今天說,2年內會積極研議妥為修法。
民法規定造成婚姻破裂的一方無權提離婚,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法官朱政坤和2名出軌人夫質疑違憲,聲請釋憲,憲法法庭今天宣判。
判決指出,民法第1052條第2項但書規定並不違憲,但難以維持的重大事由發生後,是否已逾相當期間,或已持續相當期間,一律不許有責配偶訴請離婚,顯過苛,此範圍內與憲法保障婚姻自由意旨不符,相關機關2年內應妥適修正。逾期未修法,法案就個案依憲法庭意旨裁判。
法務部指出,對於憲法法庭判決民法第1052條第2項但書規定原則合憲,法務部肯定憲法法庭維護憲法保障婚姻自由之用心。
法務部說,至於判決另認為個案過苛而部分違憲一事,法務部也予以尊重,並將依照判決意旨,自判決宣示日起2年內,積極研議妥為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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