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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國樑/新版財劃法要這樣上路

行政院提出的財劃法修正覆議案,遭立法院否決,未能通過覆議。預計總統將於三月底前,公布由在野藍白聯手通過的財劃法修正案,開啟我國財政發展的新篇章。因應新版財劃法上路,財政部與行政院主計總處應在兩大方面做好妥善的準備:一、新法的有序導入;二、地方財政紀律規範之強化。

本次立法院修正通過之條文,並未明定施行日期,依財劃法第卅九條規定,應自公布日施行,即自公布日起第三日生效,從而,目前已經通過之一一四年度中央及各級地方政府預算,皆必須按照預算法相關規定,全面配合辦理追加減預算。由於相關作業繁複,勢必會造成財政與預算秩序的混亂。此一浩大的體制轉換成本,將會對於政府日常運作與政事推動,造成嚴重的影響。

因此,在新法的導入上,建議行政與立法機關針對以下三事項展開協商,並立即啟動對財劃法的再修正;目標為在一個月內,由行政院提出財劃法再修正版本,逕付立法院二讀:

第一項:增訂「日出條款」,使本次新修正條文於一一五或一一六年度生效;或可討論採取漸進的方式,逐年下放財源。

第二項:建立類似「日落條款」的評估檢討機制,例如,增訂本次修正條文全面生效之三年後,須檢討施行成效之規定,據以進一步修正。

第三項:裨補闕漏,校正覆議案所提出之文字遺漏、定義不明與比例計算分母不正確等明顯的立法疏漏。

至於在強化地方財政紀律方面,應依循以下五事項考慮,建立制度與規範:

第一項:按事權性質,逐項檢討中央與地方政府支出,憲法與地方制度法所規範之地方自治事項,須回歸地方自行負擔;中央政策之財政負擔,亦不得藉機轉嫁。

第二項:遵循財政紀律法精神,節制地方政府歲出規模之成長,例如,除上述回歸地方政府負擔之經費外,限制地方政府歲出增長率不得超過其自籌財源的增長率。

第三項:透過預算籌編規則,要求地方政府將新增之中央統籌分配財源,優先用於債務之清償,編列債務還本預算。

第四項:建立原則,鼓勵地方政府設置資本計畫基金,用於重大施政準備,以避免暴增的中央統籌分配稅款財源,造成地方不效率的投資或浪費性支出。

第五項:財劃法與地方制度法皆賦予了「上級政府向對財力較優之地方政府」收取協助金之請求權,行政院應認真評估收取協助金的可行性,建立相關收取制度。

為避免國家走向集權與專制,我國憲法對於政府體制的設計採「分權治理」,明確劃分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各自之權力和職責,以實現有效的政治管理。但長久以來,財政中央集錢又集權的財政體制,使國家發展偏離了憲政初衷。財政為庶政之母,新財劃法的實施,是這撥亂反正、長路漫漫的第一步。

執政者若試圖利用體制改革所引發的混亂,趁機進行政治操作,累積「大罷免」的籌碼,這無疑是人民與國家社會的大災難,最終必將遭受千夫所指、萬民唾棄。財政部與行政院主計總處若對於新法的導入消極以對,或放任地方財政紀律自流,則是放棄專業職守,甘淪為政治的附庸與打手。(作者為政大財政系教授兼系主任、政大財稅研究中心主任)

立法院 行政院 財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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