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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國樑/「多災多難」的統一發票獎金

針對行政院各機關委辦費被通案刪減百分之十,財政部臉書及新聞稿表示,委辦費遭刪減,波及統一發票給獎獎金,剝奪民眾小確幸;有立委回應財政部,發票獎金是法律義務支出,根本不能刪。在這一來一往過程中,愈來愈清楚的是,性質屬於法律義務支出、不得刪減的統一發票給獎獎金,一直以來,竟遭行政部門常態性「沒收」。

財政部於接受記者訪問時表示,「向來」都「不認為」統一發票預算是法律義務支出,因此「往年」都會依立法院通案刪減委辦費之決議,減列作為發票給獎獎金的委辦費。以一一二與一一三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情形為例,兩年度皆決議通案刪減各機關委辦費百分之五;比對賦稅署編製之預算案與三讀通過之法定預算,「統一發票給獎及推行」工作計畫之委辦費,也的確按百分之五比率、分別減列了六點五億與七點九億元。

統一發票給獎經費係根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編列,屬法律義務支出,無庸置疑。預算主管機關行政院主計總處每年編製之「總預算案法律義務支出明細表」中,也確實納入「統一發票給獎及推行」工作計畫之全數經費;除委辦費外,尚包括一般事務費以及獎勵與慰問經費。又,立法院預算中心之預算評估報告與其他研究報告,也一概將統一發票獎金之委辦事項,與其他委辦費進行區分。

因此,財政部比照其他委辦費,刪減發票給獎委辦費的作法,犯下了嚴重的錯誤,是誤刪。在過去,也曾經發生過,財政部將沒有領取的統一發票獎金預算,結餘繳庫的「揩油」行徑,以及財政部壓根未依法編足統一發票給獎經費的惡劣事蹟。

根據九十八年度之《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總報告》,統一發票給獎經費「每年均有二至五億元不等之賸餘預算繳回國庫」。民國九十八年,立法院預算中心亦曾質疑財政部長期短編統一發票獎金預算,並指出九十九年度「統一發票給獎及推行預算」經費,短編金額高達十四點二億元,發票給獎經費硬是活生生遭財政部打了七三折。

在指證歷歷的情形下,官員最後只有坦承確有此事,表示已逐年調高獎金,並且以後只要預期獎金有結餘,都會推出加碼方案。民國一○○年,財政部總算首度編足統一發票獎金,也在同年三月推出統一發票制度施行五十年來,第一個一○○○萬獎金的大獎,直至今日,千萬獎金的特別獎,已成為統一發票常態獎項。

明明是法律義務支出,一直以來卻被比照其他委辦費減列,加上過去的「揩油」與短編,國人協助政府營業稅稽徵,「提三趴作為獎金、政府可賺九十七趴」的統一發票給獎經費,可謂「多災多難」。

如果統一發票給獎制度發展至今,已然成為了我國社會不可挑戰的共識、必須永久維持,筆者建議修法成立「統一發票給獎作業基金」,將全年營業稅收入總額中之百分之三提撥基金收入,專款專用,以辦理統一發票給獎工作;一旦有未兌獎款項,一概累積於基金帳戶,俟後期加開獎項發放,不應繳歸國庫。如此一來,當可避免未來統一發票給獎獎金,又再慘遭「不測」。(作者為政大財政系教授暨系主任、政大財稅研究中心主任)

統一發票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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