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國樑/財劃修法後的地方財政紀律

根據三讀通過財劃法修正,按預算數概估,地方政府除六都與彰化縣外,其餘十五縣市獲配之中央財源(統籌分配稅款與一般性補助款合計),將會大於其歲出;未來若修正條文生效,對於地方財政紀律之規範,犖犖大端者如下。

一、立即檢討中央與地方政府支出劃分。此次修法偏重收入面財源之劃分,並未檢討支出面,中央與地方政府經費負擔的調整。然今木已成舟,在憲法與現行法律制度的框架下,按事權性質,檢討中央與地方政府支出之劃分,更是刻不容緩;亡羊補牢,猶未晚矣。中央應與地方政府合作,逐項盤點清查目前財源由中央負擔之諸多地方自治事項,例如,市立學校與醫院等,在財劃修法生效後,經費必須回歸地方自付。務必使地方政府深刻體認,新增的統籌分配稅款,後面緊緊跟著的是更多的責任。

二、地方政府歲出規模之控管與節制。政府稅收連年大幅超徵,造成國家財政餘裕幻覺;在財政中央集權又集錢的情形下,中央政府總預算歲出的暴衝,令人咋舌。約莫八年前,蔡政府編製的第一個總預算案,歲出規模尚且不到二兆元,而今賴政府所編列的第一個總預算案,歲出規模卻已高達三兆一三二五億元。新法生效後,中央財源有所壓縮,有助於節制中央政府支出的膨脹,但必須同時控管地方政府歲出規模的成長,若修法後地方財源增加,換來的卻是地方政府歲出的暴衝,「瘦了芭蕉,肥了櫻桃」,改革意義何在。

三、地方政府支出優先考慮償債。統根據最新統計,一一二年底,地方政府債務餘額(普通基金加營業基金)合計一兆六八一八億元;財劃修法生效後,地方政府新增的財源,應優先考慮用於償債。地方政府債務的清償,除有助健全地方財政,提升國家整體財政韌性外,也能導正過往支用不足、動不動就往子孫口袋掏錢的跨代際掠奪現象,促進代際正義。

四、允許地方提列重大施政準備。地方政府面對突如其來的財源,除上述建議優先償債外,地方新興政事之推動,如非迫切所需,應允許地方以提列「重大施政準備」方式,蓄積施政量能,避免地方政府為用錢而用錢,對於施政未能切實評估、排定優先順位,造成三步一「館」、五步一「站」,各式「蚊子中心」林立的濫用情形;或「效法」中央普發現金、各種社會福利補助不斷加碼,漫天撒錢的浪費亂象。戒急用忍,設計良善的準備金制度,可避免財劃修法潛在的道德危機問題。

五、對中央提供財政協助。根據財劃法與地制法,中央(上級)政府對財力較優之地方(下級)政府,得取得「協助金」。因此,中央地方間財源之流通,既有中央對地方政府的補助金制度,亦有地方對中央政府的協助機制;並非單向、上對下的補助款,反之,也存在著下對上、可使財源回流中央的協助金設計。過往,因地方政府財政狀況不佳,協助金制度從未施行。而今,若財劃修法生效,將出現地方政府獲配來自中央財源大於歲出的情形,中央有從地方政府取得協助金的絕對正當性。財政與主計單位應盡快擬定《直轄市及縣(市)對中央政府協助辦法》。

(作者為政大財政系教授暨系主任、政大財稅研究中心主任)

修法 財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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