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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錫堃說他「同意」搜索高虹安?台北地檢署駁:依法通知即可

檢調查辦新竹市長當選人高虹安涉貪一案,昨天搜索高虹安立法院中興大樓10樓的辦公室,關於搜索前的程序踐行,立法院長游錫堃、檢方說法不一致;台北地檢署今天強調,搜索高虹安的辦公室依法「通知」游錫堃即可。
台北地檢署今天正式發新聞稿表示,「本署偵辦高姓被告涉嫌浮報助理費等案件,昨(15)日上午係由檢察長先以電話通知立法院秘書長,請其陳報游院長後,再由院方人員引領執行人員前往高姓被告國會辦公室進行搜索,並無本署事先函請立法院同意搜索之事,特此澄清。」
至於游錫堃昨天於搜索行動曝光接受媒體採訪時則表示,「前幾天就在林志嘉送上來的簽呈上批准同意」,游的說法明顯與台北檢署的認知不符。
依刑事訴訟法第149條規定,「在政府機關、軍營、軍艦或軍事上秘密處所內行搜索或扣押者,應通知該管長官或可為其代表之人在場」,台北地檢署查辦高虹安於昨天的搜索、蒐證作為,實質上只要踐行「通知」該管長官即合法,與游錫堃同意或者不同意毫無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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