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鏡電視爭議 NCC:董監認裴偉涉違公司法、財報有疑義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主委陳耀祥今天(5日)赴立法院進行「鏡電視設置爭議」進行專題報告。陳耀祥報告時指出,鏡電視董事會及監察人,除認定裴偉任該公司前董事長期間,以自己名義與停雲公司簽訂契約等情節,涉違反公司法,而該公司去年度財報也存有疑義。
陳耀祥表示,鏡電視曾兩次申請設立鏡電視新聞台,一次是前年12月,以公司發起人裴偉名義申請,在去年5月自行撤回;另一次是去年5月以董事長陳建平新團隊名義,提出申設許可,NCC於今年1月以5票贊成、2 票反對的票數通過許可,並設有多項附加條款。
去年鏡電視及該公司代表人陳建平董事長多次向NCC強調,鏡電視與鏡週刊各自獨立,但今年NCC陸續接獲民眾反映,裴偉擔任該公司有給職顧問、鏡電視員工與鏡週刊人員共用等情形,當時鏡電視公司回:「裴偉自辭任該公司董事長後,未擔任該公司任何職務,該公司也未支付任何費用予裴偉等」。
陳耀祥強調,NCC的附加條款「明確禁止鏡電視與其他集團共用人力」,如有違反,最嚴重者得廢止原處分,以確保鏡電視與鏡週刊切割;但鏡電視公司的董事會及監察人,除認定裴偉任該公司前董事長期間以自己名義與停雲公司簽訂契約等情節,涉有違反公司法情事外,另認該公司去年度營業報告暨財務報表存有疑義,已決議成立查核小組,並預計於年底前專案提報查核結果,NCC對此予以尊重並持續監理。
另外,陳建平日前向台北地檢署告發裴偉涉背信、詐欺、商業會計法等,NCC也尊重犯罪偵察程序及司法調查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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