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立委陳椒華質疑才開完會裴偉就知情 NCC疑涉洩密

日前時代力量立委陳椒華公布裴偉的錄音檔,直指鏡電視前董事長裴偉要求府院施壓NCC,陳椒華今天上午再度召開記者會,指NCC在今年7月16日召開「申設換照諮詢會議」,會議內容本應保密,但裴偉卻當天晚上就已知情,陳椒華要求NCC應徹查是否有人洩密,並交由檢調偵辦。
陳椒華表示,去年7月16日在鏡電視接受NCC外部審查委員審查程序不順利下,當日晚上裴偉就以line告知大股東:今天沒投票,補完資料才投,因為陳依玫鬧場;我們已經將情況向府院抱怨,要他們給NCC壓力。
陳椒華強調由裴偉傳訊給大股東的内容可知裴偉知悉當日「申設換照諮詢會議」開會沒有投票的狀況,也知悉陳依玫鬧場。然而,依照NCC「衛星廣播視事業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申設評鑑換照諮詢會議審議規則」第12條規定,「諮詢會議之審查資料、會議討論事項或其他依法應保守秘密之事項,諮詢委員及其他參與會議人員均負有保密義務」。
對此陳椒華呼籲NCC必須出說明,裴偉在去年7月16日到底是怎麼得知會議沒有投票,甚至知道陳依玫鬧場?NCC内部是誰違法洩密給裴偉?是否進行徹查並移送檢偵辦?
晚間陳依玫發出聲明並保留法律追訴權。
聲明如下:
頻道申設外部諮詢工作,雖非正式公職,然涉國家名器之神聖,本人戰戰兢兢審慎判斷戮力以赴,就該受審案件有疑義之處,善盡詢問職責,也提供當事人釋疑與說明的機會,這是每一位審議委員應盡的義務。況且,外部審議會議係由大量之專家組成,本人僅為其中一員;待該案件經充分釐清與討論後,再由全體外部委員進行各自之心證與評分,此均係正當與正常程序;再者,審議機制行之有年,不論是審議意見的保密,以一定數量的審議委員共同組成,都是為了維護審議機制的相對公正專業,並無一人鬧場一人否決的可能性。
不論是出於誤解或者故意,在個案審議過程中,對外提供不實訊息並違法毀謗本人者,本人深表遺憾,未免以訛傳訛,並造成對審議機制專業空間的傷害,本人有必要特此嚴正聲明,並保留法律追訴權。
延伸閱讀
贊助廣告
udn討論區
- 張貼文章或下標籤,不得有違法或侵害他人權益之言論,違者應自負法律責任。
- 對於明知不實或過度情緒謾罵之言論,經網友檢舉或本網站發現,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文章、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不同意上述規範者,請勿張貼文章。
- 對於無意義、與本文無關、明知不實、謾罵之標籤,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標籤、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不同意上述規範者,請勿下標籤。
- 凡「暱稱」涉及謾罵、髒話穢言、侵害他人權利,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發言文章、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不同意上述規範者,請勿張貼文章。
FB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