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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委貪瀆案「唯一」無罪 法官押他但誠實面對自由心證
檢調指控立委蘇震清的國會辦公室主任余學洋向太流公司前董事長李恆隆索賄124萬元,涉不違背職務收賄罪,余移審後一度羈押;法官裁押的被告如判無罪確定,有刑事補償爭議,余一審無罪,顯示合議庭誠實面對自由心證。
依檢方指控,蘇震清、余學洋共向李恆隆索賄26次,其中,蘇有7次、余有19次,蘇的不法所得是2580萬元,余則獲不法所得124萬元;余偵查、審判都羈押禁見,證人交互詰問程序完畢後,才獲150萬元交保。
余學洋審理中辯稱,被查出的金流是李恆隆補貼他的薪水,李託他買綿羊油、保健食品,只是後來錢沒還給李;余說,他2014年與李恆隆熟識,母親往生向李恆隆借了4萬元喪葬費,他只是常向李說明政治局勢、回報陳情案,沒有涉貪。
合議庭審理認為,余學洋不具公務員身分,如與蘇震清沒有共同正犯關係,就無法成立不違背職務收賄罪。
判決說,共同正犯的成立,須多數行為人對犯罪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所謂的犯意聯絡,須多數行為人對某一犯罪行為有共同的「認識」,並基於對犯罪事實的互相認識,進而有「共同犯罪的決意」。
合議庭認為,經審酌卷證、再參酌李恆隆、蘇震清的證詞,蘇震清都是自行向李恆隆收取賄款,余學洋雖在2015年時知道蘇有相關收賄行為,但蘇方面並不知道「余學洋知道」,因此,余學洋與蘇震清間,沒有共同正犯的關係。
此外,合議庭認定,余學洋歷次從李恆隆處收取的款項,是他「個人」受李恆隆委託後,提供李恆隆有關太流公司案的相關進度、資訊,以及提供李恆隆如何辦理太流公司案後續建議事項的對價,不過,余不具公務員身分,款項即不算是賄賂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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