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何認定運搬船「登載不實」?漁業署說明原因

石斑運禁運事件,農委會漁業署查了半個月後,依法認定石斑魚沒有借單、借牌問題,「海○」及「金○○26號」兩艘活魚運搬船,登錄3家合格養殖場,卻從另外11家養殖場抓魚,是「申報登載不實」,因此各開罰15萬元並送檢調調查,且列管的11家養殖場檢驗全數合格,但資料也一併送檢調調查。
根據漁業署統計,石斑魚養殖業者約有2000戶,但納管、合格的外銷養殖場,共有458場。
依照現行法規,石斑魚養殖業者不論有沒有取得合格外銷養殖場資格者,只要符合出口國家法規,皆可外銷;但過去半個月,漁業署從未對外說明。
農委會漁業署養殖組副組長陳文深表示,根據「漁船運搬養殖活魚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二項,活魚運搬船運搬石斑魚至大陸地區,其生產之養殖場,應以經中央主管機關對其生產作業管理事項審核通過,並登錄合格名單者為限;但第十八條顯示,其施行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他說,過去確實有這套規範法規制度,賣到大陸的石斑魚,要是登錄合格的名單為限,但最後的生效日並沒有訂定。也就是說,當初考量未來市場經營,雙方原本打算採取這套模式,輔導有意願的養殖漁民依要點辦理登錄管理作業,並公告「輸大陸地區石斑魚養殖場合格登錄名單」,將名單提報給中國大陸,但中國大陸並無回應是否採行合格登錄場機制,最後並沒有正式實施。
既然漁業署認定,所有養殖場,不論是不是原本納管登錄的外銷458場養殖場,只要符合出口國法規,都可以外銷,運搬船業者不論抓誰的魚都合法,又何須借單借牌?所有的養殖場都可外銷,業者又何須努力進行各種養殖認證、接受列管?
陳文深表示,漁業署鼓勵養殖漁民做登錄場,主要做平時的管控與確保了解經營狀態,也怕會虛報或不報,因此鼓勵運搬船,只可以跟你簽署共同運搬合作的養殖戶買魚,這樣才可掌握貨源、有產品追溯制度,但漁業署無法揣度,運搬業者為何要申報不實;因此,也請檢調釐清,才能把產業鏈確實問題在哪裡找出來。
他說,為了避免類似事件發生,一月份就曾到產地邀集產官學座談,包括建立種苗場畜養制度,是否有輔導漁民作用藥管理,推動漁民上市前自己採檢、留樣,出港之前,也可以自主留樣檢查,避免運到大陸被檢出。
漁業署代理署長范美玲表示,這11家養殖場,其中有具有養殖登記者,也有沒有養殖登記者,這些石斑魚的來源,來自屏東與高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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