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指地方擋萊豬無效 憲法法庭宣告合憲

行政院指地方政府「萊克多巴胺零檢出」自治條例無效,台北、桃園、台中、嘉義和台南市議會聲請大法官解釋,欲釐清訂定食品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安全容許量標準是否專屬於中央事項、地方能否自訂標準;憲法法庭今判決進口肉品及其產製品殘留乙型受體素安全容許量標準,屬於中央立法事項,且行政院函告地方自治條例無效而不予核定,未逾越憲法賦予中央監督地方自治權限範圍,均屬合憲。
立法院2020年12月24日表決通過修正動物用藥殘留標準等行政命令備查案,確立隔年元旦正式開放含萊克多巴胺肉品進口的法源依據,多個縣市修訂食安自治條例規定萊劑零檢出反制,但行政院認為自治條例違憲、牴觸中央法規,函告無效。
憲法法庭以嘉義市議會釋憲聲請為主案,併案審理台北、台南、台中、桃園市議會的聲請案;各縣市認為行政院函告條例無效,已侵害地方政府自主權利、議會的立法權限,違反憲法保障地方自治制度性、中央與地方分權的權力分立原則,但行政院則認為安全容許量的訂定「沒有因地制宜的需要」,否則違反平等原則、干預營業自由。
地方與中央政府因萊豬掀起法律戰,雙方不約而同都提到釋字第738號解釋,內容是地方規定電玩店須遠離學校的距離比中央規定更嚴格,但大法官認定合憲。嘉義市議會認為食安問題可比照辦理,台中市議會也認為可基於因地制宜考量,制定較嚴格的自治條例;行政院則稱該解釋是強調中央與地方應合作。
然而,本案爭點包括食品殘留農藥、動物用藥安全容許量標準,是否為專屬中央事項?地方能否自訂標準?縣市政府禁止轄區內販售或使用含萊劑豬肉是否構成違反國際法的貿易障礙?
憲法法庭2月22日開庭行言詞辯論,台北市議會代理人張少騰質疑國防部、教育部、體委會都不買萊豬產品,不讓國軍、學生與國手食用萊豬,行政院沒有意見,為何地方議會立法,中央卻不予核定?
嘉義市議會代理人梁樹綸指出,釋字785號解釋揭示健康權最低限度的保護,議會依照憲法第110條精神保護地域人民的健康,中央卻以「國際貿易」理由來限制;他也舉教育部、國防部為例,指部會都有相同規定,地方當然也可以做出限制。
台中市議會代理人吳佳潓表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未排除地方自治法規,台南市議會代表許依涵也指地方要求不能檢出乙型受體素沒違反食安法。
行政院與衛福部共同代理人孫迺翊表示,憲法第107條規定國際貿易政策屬由中央立法並執行,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中央因此訂定相關規定,雖然聲請人援引釋字第738號解釋認為地方自治條例可「因地制宜」,但食安議題應無因地制宜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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