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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大火 屋主堆雜物屢罰不怕 警曾以公共危險送辦

台中市興中街大樓火警,它原本是集合住宅,後來曾變更旅館使用,現卻對外出租,市長盧秀燕上午說,已請稅務局去了解,它的出租行為有沒有登記,私下出租有沒有營業申報,這一點還在釐清,但它是合法建築,並不是違建。
盧秀燕也強調,因屋主隨意堆置大量廢棄物屢勸不聽、屢罰不怕,警方去年十二月曾依公共危險罪移送法辦,也經常去強制清除,兩年總計開罰24次,市府環保局人員還被屋主以侵占其物品反告3次。
盧秀燕說,大樓去年九月有公安申報,也有消防設備師去檢查,都符合規格。她說,該大樓去年初曾因消防器材過期而限期改善,去年九月申報已改善完畢,消防設備師也去檢查是符合的,因此初步資料看來,火災發生當下,它的警報器和火災警示器都有發揮功能,目前仍由消防局和地檢署雙向偵辦中。
都發局長黃文彬說,該大樓1986領有使用執照,是合法建築物,並是地下一樓地上七樓的集合住宅,1997年申請變更為旅館使用,其中二樓和五、六、七樓做旅館使用;二樓有兩個房間,五、六、七樓各有6個房間,所以總有20個套房使用。
他說,會在圖資確認以及火災辨識有結果之後,前往現場會勘,以確認是否有違反之處,如有違反會依建築法73條以用途不符裁罰。如果做為旅館未做安全申報,會依建築法77條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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