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職/荒謬!合約竟凌駕於規章之上 洋將228條款該廢了

最近發生台鋼雄鷹總教練洪一中在開訓典禮脫口而出,要找的洋投是富邦悍將洋投布坎南,引發違反洋將「228條款」限制的風波,聯盟說要展開調查。而且魔神樂與樂天桃猿的合約規定,竟然凌駕於聯盟規章,俗稱「賽格威條款」的228洋將規定,早就該重新檢討,甚至是廢除了。
中華職棒為了避免洋將挖角,早年規定是「合約期滿或中途解約之球員,如未有原球團同意書,在一年內不得參加任何原球團以外之隊伍訓練活動及聯盟任何活動。」也就是說,洋將離隊1年內,除非取得原球團的離隊同意書,不能加入其它球團。
1993年統一獅想網羅前一季季末遭兄弟象以「難以管理」為料由開除的洋投尼洛,違反前面的規定,遭到其它球團的抗議,最後在該年9月9日領隊會議修改為洋將離隊2年後才能加入其它球隊,但不用離隊同意書的規定。也就是「尼洛條款」。
直至2013年01月07日,中華職棒於年初首次的領隊會議上正式通過廢除尼洛條款、叛將條款、外籍球員薪資上限等規定,此一長年受到各界詬病的條款始終於走入歷史,日後各球團將可不需經由其他球團同意,可以逕行吸收接洽其他球團的離隊外籍球員。

後來,中職為了保障原球團對於待到球季最後的洋將,設有「外國籍球員於同一年度中不得轉換球隊,年度合約期滿時或中途解約者,原球團在次年度2月底前有優先議約權。」
富邦悍將在2018年年初挖角了前一年統一獅洋投布魯斯、中信兄弟洋投伍鐸,而且也有接觸桃猿洋投賽格威,最後賽格威加入中信兄弟,引發桃猿隊不滿,認為違反規定,在該年11月24日開會決議,在註冊期限之後留用的洋將,原球團在隔年2月底前有優先議約權。
在優先議約權期限截止前,原球團外國籍球員與其他球團禁止透過任何方式交涉有關球員契約事宜。若經聯盟查證屬實,由會長對於違規球團處以罰款,違規球員限制未來可效力之球團。而且於隔年3月10日前,禁止參加其他球團的比賽或集訓等有關之棒球活動。但若原球團以書面向聯盟提出同意放棄該選手之優先議約權時,則不受規定限制。這就是所謂的「賽格威條款」。

在今年發生「布坎南事件」之前,也有發生其它球團挖角他隊洋將情事,但都等到2月底之後再宣布網羅,且在3月10日才參與活動,不少球團早有想修改「賽格威條款」的想法,現任富邦悍將領隊陳昭如便多次在領隊會議提議修改,但始終沒有結果。
台鋼雄鷹洋投後勁曾因與桃猿談薪未果,但又受限於228條款,一度想要不打球了,最後被台鋼雄鷹簽下來。得以再續生涯,228條款對於洋將的職涯有著很大的影響。
味全龍今年網羅前年桃猿洋投魔神樂改名魔神龍,因為魔神龍與桃猿的合約中有另外簽下優先議約的期限,期限一過,樂天桃猿就必須放棄228的優先議約權,樂天桃猿知道自己簽不下,也同意放棄優先議約權。
魔神樂與樂天桃猿的合約,應該可以成為日後每一位洋將的範本,但一紙合約可以「高於」聯盟規章規定,形同破防「228條款」,而不是聯盟規章高於合約,真的十分罕見,這一點需要聯盟出來解釋,由此可見,228條款真的可以廢了,沒有存在的必要。

至於日本職棒是規定球團在11月底前對洋將有優先權,12月起就是各隊自行接觸。中華職棒在註冊期限後留用的洋將,一般都是簽約到總冠軍賽結束,約是11月底左右,中職大可以把洋將優先議約權改為12月31日,如果簽不下來,其它球團介入後就是各自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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