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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界:數位時代 法條仍在上世紀
稅捐稽徵法去年三讀修正,政府機關錯誤致溢繳稅款得申請退稅期間,由「無期限」修正為「十五年」。藍綠立委皆認不妥。法界人士質疑,政府機關行使公權力出錯,要民眾自行發現錯誤、還限制求償時效,值得商榷。行政院官員表示,此案牽涉整體法律制度,包含公法與民法調整,仍有待研究。
法界人士分析,過去民法金錢請求權最長時效為十五年,其中一項因素是資料保存不易、時間久易舉證困難,但確實是「上個世紀的法律設定條件」,現在是數位化時代,確實有檢討空間。
有律師指出,資料保存年限是舉證問題,不能以此作為否定人民退稅請求權的依據。若超過資料保存的年限,但人民仍能提出相當的證據證明核課有所錯誤,難道能因此否定人民相關權利?
法界人士分析,稅捐稽徵法修正涉及公法金錢給付權,在台灣,公法發展比私法較晚,關於債權請求給付,大部分是借用民法概念。目前民法金錢請求權,最長時效為十五年。
有法界人士直指這種修法不合理,行政機關犯的錯,為何限制人民追討的權利。
知情的法界人士直言,稅捐稽徵法修法依據是比照民法最長時效,但民法十五年的時效,是「上個世紀法律設定的條件」,因徵信保存不易、舉證困難,但現在是數位化時代,資料保存沒有問題,確實應有不同時空的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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