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侶分手可要回私密影片 立委挺高嘉瑜律師建議修法

民進黨立委高嘉瑜遭男友林秉樞施暴,高嘉瑜委任律師李永裕指出,在蒐證過程中,有些被害人因為有親密影片或照片在林秉樞手上,不敢出面,希望藉這個機會,請相關單位能就此修法,若未來男女朋友分手,不願對方再保有影片,要求刪除,若對方拒絕仍留存,應構成犯罪。
民進黨立委也指出,應該修法或立專法補足法律漏洞,「不要讓有心人有機可乘。」
李永裕指出,修法可參考刑法306條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罪,侵入住宅有一種狀況是沒有經過同意,對方跑到家裡來;另一種狀況是,「我讓你進來,可是後來我要你出去、請求你出去,而你不出去,這時候構成犯罪」。
李永裕說,未來相關單位可修法,雙方在交往時,雖然在同意的狀況下拍親密影片或照片,但後來分手,要求對方刪除這些影片、不得留存,如果對方拒絕,這部分應該要構成犯罪。
民進黨立委王美惠認為,現行刑法妨害秘密罪的漏洞在於只處罰竊錄的散播者,且侷限在製造、散布、播送等行為,但實務上常見的情形是,雙方合意下所拍攝的影像,分手後卻擔心被報復,將性私密影像公開轉傳,這種同意錄製,但後來拿來當報復威脅的手段,現行法律卻束手無策,會讓人陷於恐懼。
王美惠指出,為保護被害人性自主權及隱私權,針對性私密影像應該要有即時下架並且散播管制的規範,即使是在雙方合意下錄製的影像,也不代表有權將影片給他人觀賞或是轉傳,因此針對立法的漏洞,應該盡速完成刑法修正,對被害人保護才能更周全。
民進黨立委范雲指出,現行刑法並沒有足夠適合性私密影像的法律,不是無法完整對應,就是刑度過低、無法達到遏阻犯罪的效果,且最重要的是,缺少包含即時下架等關鍵的被害人保護規定。
范雲指出,她提案的防制性私密影像專法中,重點在加害人及其他持有人均應立即刪除所持有的性私密影像、大眾及社群媒體等均應立即下架網路上的性私密影像,和提供被害人各項保護機制,包括保護令、心理諮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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