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之眼】政府打郭董「秋風」,卻誑稱「公私協力」
日前,行政院發言人羅秉成表示,有關鴻海、台積電對外採購各五百萬劑BNT疫苗一事,受贈機關衛福部疾病管制署(CDC),已完成捐贈契約的簽署程序,專案工作小組將全力投入,建立「公私協力」的合作模式。
而政府口中的「公私協力」模式,究竟是如何運作呢?
其實由捐贈人台積電、鴻海/永齡基金會兩單位委託裕利醫藥公司,向原廠代理商香港上市的上海復星公司購買,另外由德國BNT原廠出具「確認書」,而非當初指揮中心百般刁難、欠缺法令明文之「授權書」,之後雙方再訂立捐贈契約,規範有關政府公權力行使的事項,例如與原廠約定合理的免責條款等。
那麼鴻海/永齡基金會、台積電與政府之間,在這次各採購五百萬劑BNT疫苗上,是否符合「公私協力」合作模式呢?
根據美國國家公私協力委員會的定義,「公私協力關係」(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s, PPPs)係指一種公私部門間的契約關係,透過協議分享彼此的技術與資金以提供公共利益,但從PPP協議及爭議解決來看,此次疫苗採購,根本不符合「公私協力」之定義、類型及範圍,其主要理由有以下兩點:
首先,根據疫苗《買賣契約》,向代理商購買原廠疫苗,是與政府無關,另外《贈與契約》只需疾管署代表「國家」同意受贈即可,這次政府給予《疫苗類藥品許可》(EUA緊急授權)及《輸入許可》,乃公權力行使範圍,與《契約》不能混為一談。
其次,依據公私合作原則,體現在契約內容上,應有責任分配之約定,政府與原廠約定的免責條款,充其量只是國家不再向原公司「轉求償」而已,這並無法改變《國家賠償法》下,注射各種疫苗(預防接種)如有損害,則先向國家請求賠償或補償之規定。
最後,政府與鴻海/永齡基金會、台積電的這套「公私協力」合作採購疫苗,可以適用於地方縣市政府嗎?
根據《行政程序法》規定「行政行為,不得為差別待遇。」本案既然已有「通案性」的緊急授權(疫苗類藥證許可)及《輸入許可》,慈濟、遠東、國民黨及地方縣市,如果申請購買疫苗,即應遵循上述「平等原則」處理,也可以「特定公私機構」為買受人或受贈人,換句話說,地方縣市政府自然也適用於「公私協力」合作模式,來對外採購疫苗。
只是,政府原編有數百億的疫苗預算,但卻打疫苗秋風,讓國民淪落到秋風打疫苗;慷他人之慨,費百姓之財,卻稱「公私協力」;只見「私之努力」,但卻遭受到「公之阻力」。
套一句《儒林外史》:「世兄屢次來打秋風,甚是可厭!」政府明明在打疫苗「秋風」,卻又對外稱「公私協力」,之前對民間採購疫苗三推四阻,之後卻又把功勞全攬在自己身上,這種「公私協力」合作模式,還真是舉世罕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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