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之眼】情輕法重的電鍋案 制度該重新畫界線

北市黃姓清潔隊員將收運到的舊電鍋贈送拾荒婦,士林地院依貪汙治罪條例「侵占職務上持有非公用私有財物罪」判刑3月、緩刑2年,引發社會討論。示意圖。圖/聯合報資料照片
北市黃姓清潔隊員將收運到的舊電鍋贈送拾荒婦,士林地院依貪汙治罪條例「侵占職務上持有非公用私有財物罪」判刑3月、緩刑2年,引發社會討論。示意圖。圖/聯合報資料照片

一個殘值三十二元的舊電鍋,從回收車上被拿下來,送給靠資源回收維生的拾荒阿嬤,最後換來貪汙罪判刑三月、緩刑兩年、褫奪公權一年。這就是近日引發社會譁然的「電鍋案」。多數人的第一反應不是「他貪」,而是「這樣也要判?」這正凸顯法律條文與人民法感之間的落差。

就法律面來看,這案子的檢察官與法官,其實都是被制度卡住的人。他們不是不想通融,而是現行法律把彈性完全封死,只能在既有規定裡盡量做到「能輕就輕」。

檢察官在偵查階段,理論上可以採「微罪不舉」不起訴,但貪污治罪條例把職務侵占列為重罪,門檻設得極高,許多案件根本無法緩起訴、也無法不起訴,只能硬著頭皮起訴,交給法院裁量。

到了法院,法官同樣被重刑架構綁住。一旦認定構成要件成立,就很難直接判無罪,只能沿著各種減刑規定一路往下修,最後做出「有罪,但盡量輕判」的緩刑判決。

因此,問題從來不是基層司法「太冷血」,而是公務員犯罪制度多年來只會往上加重,卻很少有人願意問一句:所有行為,真的都該用同一把最重的尺來量嗎?

一般民眾的想法其實很單純:大貪汙、權錢交易當然要嚴辦;但像這種只有幾十元、出於善意、沒有造成任何實質損害的小事,法律應該要有「微罪不舉」的空間。

法律不能只看「有沒有符合構成要件」,也要看「到底傷害了什麼」。原本就要被丟掉的電鍋,送給比自己更弱勢的人,沒有讓公庫少一毛錢,也沒有影響廉潔,卻要被貼上貪汙標籤,人民實在難以接受這叫「罪刑相當」。

這種做法不只傷了善意,也讓司法看起來像「抓小蝦米、放大鯨魚」。這不是社會期待的公平,也不是人民心中想見的正義。司法改革談了多年,如果最後看到的仍是:檢察官在起訴書裡寫「已請求從輕」,法官在判決書裡寫「已多次減刑、盡力輕判」,卻依然避免不了把善意行為貼上「貪汙」標籤,人民感受到的就不是改革,而是距離。

法律的公義,從來不與同情心衝突。真正好的司法,既要守住制度原則,也要把善意與情理納入判斷;不只是說服當事人,也要說服整個社會:正義可以有原則,但不必沒有溫度。

因此,「電鍋案」絕不是個案,而是提醒我們:檢討貪汙刑責,不能只是條文小修小補,而是要重新畫出界線,重大貪瀆要嚴辦;情節輕微、出於公益與善意的行為,應留有不起訴、免刑甚至無罪的空間。讓檢察官、法官在「依法」之外,也能「合情、合理」地運用專業判斷,這才是人民期待的司法改革。

司法存在於人民的日常,而不是只在法院裡。要讓司法拉近與人民的距離,不是迎合民粹,而是讓法律設計、解釋與運用,更加尊重比例原則與社會觀感。讓人民相信:伸出援手不會被當成犯罪,行善不會比貪汙付出更高代價。那一天,才是法律真正兼顧「公義」與「溫度」的時刻。

司法改革 法律 貪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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