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之眼】傳播媒介分潤仍應考量閱聽大眾的消費權益

最近科技部與公平交易委員會均陸續表態,支持數位平台與新聞媒體協商分潤。示意圖。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最近科技部與公平交易委員會均陸續表態,支持數位平台與新聞媒體協商分潤。示意圖。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現下全球的閱聽大眾,於新聞資訊取得和依賴路徑都有著全新翻轉,從過往電視台在黃金時段之前,由各家電台同場競技的現場製播,轉而到習慣於接受同儕推薦;尤其在行動裝置、智慧型手機也蔚為主流之後,利用片段閒暇零碎時間,無所不在的汲取精簡短篇,來湊湊輿情滾動的同溫層高熱度!

職是之故,於第四權運行的專業梯隊內,尤其與媒體倫理極為相關的資訊蒐羅、查證分析,乃至於剪接、撰述等的功力養成,早已不敵網紅推波甚或是透過突發事件,有著類似口語傳播動能而有在瞬間的穿透力與意見串整。

像是最主要搜尋引擎的谷歌,以及熱門社群網的臉書、Line等數位平台,雖然絕大多數使用者皆未曾付費,卻依舊能取得各類媒體所製作的新聞內容,而在晚近五年間囊括最多的廣告收入!於新冠疫情爆發在內的過去五年間,2017到 2022年,行動裝置的廣告收入增長近三倍;而包括桌機在內的固定上網,則僅增加約一倍。

連帶影響到廣告主下單意願和慣有的行銷模式!如今電視、廣播等傳統媒介,僅取得全球廣告總支出三成不到;反觀網路廣告的花費,則佔去了六成的總開銷。自然,還有在平面媒體、系統播送業者與無線新聞台之間的拉扯,而每一個國家於涉及廣告利益拆分的此類議題,立場也不盡相同。

最近接連有科技法的學者公開呼籲,主張以立法來保障平台分潤的必要。像是澳洲政府於2021年初所通過:《新聞媒體與數位平台強制議價法》(NEWS MEDIA AND DIGITAL PLATFORMS MANDATORY BARGAINING CODE),要求跨國數位平台要與當地新聞業者協商,就其用戶連結媒體產製的新聞做補償。

於網路平台、系統業者與各類型媒體之間,既有產業共榮的交相利益;卻也有在利潤分配的多邊拉扯。有趣的是,雖然澳洲政府強勢立法介入,要求平台業者分潤,也取得了一時的勝利;但現下的臉書公司,因為面臨其他國家的立法風暴,而公開宣稱將選擇在英語系國家,全面退出與新聞業的連結。

更有趣的是在台灣,根據NCC今年第三季統計,原本即有透過系統台業者和四百六十七萬收視戶以及每月平均繳交的550元月費,攤分給無線新聞台近六十億元;而這尚不包括系統台所擁有的廣告收入啊。

最近科技部與公平交易委員會均陸續表態,支持數位平台與新聞媒體協商分潤;但在帶起以著作權做保護或是依據市場獨佔力量的限制,未來如何以修法和具體認定違法事實,讓各方進一步做討論,目前府、院與職司部門的保守應對,如此拿捏值得肯定。

尤其台灣的長年窠臼,全體閱聽大眾實質付出約60億元,只悉數交給系統台與新聞內容業者在後端做利潤分配。正因為遲遲不給消費者保有單點做付費的權利,能以消費選擇權促成媒體做良性競爭,從而未曾打破過新聞台遊走在腥羶色、炒短線的集體困境!

總之,回歸到閱聽大眾的消費主權和促成業者之間的對話協商;而不是以強制立法,因而可能引發像臉書般的全面斷網,才是依循行政中立準則和促成社會良善的決心宣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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