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天換照假處分案抗告駁回 最高行:若准有違公益

中天新聞台針對NCC不予換照聲請假處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本月七日裁定駁回。中天電視公司不服提起抗告,最高行政法院昨裁定駁回確定,合議庭指出,換照許可與否,主管機關有裁量權,若貿然准許定暫時狀態,讓主管機關無從監督,反而有違公益。
裁定指出,NCC對換照申請是否准許,是主管機關的裁量處分,並非原則應予許可。中天雖指控NCC程序上有瑕疵,但就NCC裁量決定其換照申請,有哪些證據證明NCC「裁量縮減至零」、僅有一種決定(即只能作成准予換照的決定),並未清楚說明理由及依據,合議庭因此認為聲請理由不成立。
至於中天新聞台的執照屬於附期限的行政處分,在期限屆滿時失效,失效所生損害,並非NCC是否准許換照所致。合議庭認為,如中天原本就能預料執照到期日,原本就能採取防範措施,並無急迫性可言。
裁定理由更引用德國學者的理論指出,如中天不採取防範措施而致損害發生,該損害發生為其過咎所致,因自己過咎行為發生損害,如得要求為定暫時狀態假處分,無異鼓勵過咎行為,有違公平正義原則。
對於中天抗告指稱,NCC駁回換照申請,造成中天損失每年超過十億元的廣告收益等損失;合議庭指出,中天既選擇申請屬於授益性質的原許可處分,享有其利益,亦應負擔其失效後所可能產生之不利益(損益同歸),此為中天可預料,如不妥為規畫因應,造成損害發生或加大,亦屬其過咎。
裁定指出,沒有任何人可擔保申請換照必得准許,中天如認為申請換照必得許可,是其一己主觀想法,如以此為基礎不妥為規畫因應而致損害發生,亦為其過咎所致,不得認為有行政訴訟法所規定之重大損害。合議庭強調,本件不是「撤照」、「廢照」,是「不予換照」,在中天未獲准換照前、原執照失效後無權繼續使用該頻道,但並沒限制以其他方式呈現新聞報導,怎麼會有新聞自由受影響的問題?
裁定指出,依衛星廣播電視法規定,換照應審查其營運計畫,許可處分也包括須依據營運計畫經營,並定期受監理以確保落實,法院如貿然准許定暫時狀態,讓NCC不准換照處分失效,讓中天在無照下繼續使用頻道,NCC無從監督,反有違公益。
對於最高行政法院駁回中天新聞假處分案的抗告,NCC僅表示「尊重司法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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