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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年前,股東行動主義當紅,國際上許多論文出現have a say的字眼,尤其鼓勵專業的機構投資人,能對公司事務發出內行的聲音,唯獨我們保險法第一四六條之一有逆向行車的修正。

當年的修法,是在立法院會期行將結束、法案清倉之際,火速通過,本人當時離開公職甫告年餘,報章上出現我一段話:「俗話說:丈二金剛,摸不著頭腦,為什麼?當然是因為太『高』了,以致常人無法理解」。事後想想,再看看坊間的陰謀論,的確是太「高」了!

上市公司,股東眾多,小股東(俗稱散戶)通常無暇了解公司議案,也無能力分析公司報表,學理上常稱之為理性冷漠(rational apathy),簡言之,小股東怠於開會、懶得投票,不應苛責,這其實是考量成本後的理性行為。在眾多股東之中,市場或主管機關理性上應寄望有暇有能的機構投資人,多盡一些責任,以提高市場治理,保護投資大眾。國際上所謂Institutional Investor,通常係指退休基金、保險公司、信託基金、創投私募業者等,其中保險公司因歸金融主管機關監督,依理應是最有規矩的機構投資人,但是竟因一個條文,被排除在股東行動主義之外。

保險法第一四六條之一原係規定保險業資金運用之範圍,強調投資組合的分散,偏重資產的風險,本與表決權的行使無關。二○一四年突然倡議修法,在第三項臚列五項禁止的行為,其中最有爭議的就是第二款:行使對被投資公司董事、監察人選舉之表決權。立法理由洋洋灑灑,看來用意良善,意在避免保險業利用大眾資金,介入上市公司經營權的爭奪,其中不乏推測之詞。限制股東投票權的行使,涉及公司法第一七九條股東平權的原則,又違反金管會大力推展OECD「公司治理準則」中有關公平對待股東(equitable treatment)的規定,在此情形下,好歹做個合憲性審查,以當時立法速度觀之,合理推斷,大概也被省略。幸虧保險業多識大體,八年以降也沒人聲請釋憲,大家一團和氣,只是犧牲了法理的討論。

當然行政立法當局,當年會有急迫壓力進行修法,顯然在市場上有些不符期待的案件正在醞釀,唯恐產生無法彌補的損害。不過矯枉何必過正,修法期間,學者及業者有不少折衷建議,既對症下藥,又兼顧整體法制,及國際規範,可惜完全沒有採納。

或許有人說,修法迄今歷經八個寒暑,好像也沒啥抱怨,沒有怨言,其實也是一種理性的冷漠。對保險業言,本是高度監管行業,逆來也只好順受,私下暗念官大學問大;對其他機構投資人或外資而言,保險業不能投票,等於變相膨脹自己的投票權數,心中只有竊喜;至於對上市公司而言,少了重量級的機構投資人監督,減少許多選舉成本,自然如釋重負。這種理性冷漠,其實不是可喜的現象。

保險公司持股表決權的行使,不是保險法單純的問題,而是整體公司治理的問題。

上市公司 保險 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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