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英照/偷跑買賣與內線交易
新加坡的兩個基金交易員和一個證券商職員,在二○○七年到二○一四年間,共同利用基金預定買進特定股票的消息,自己先用人頭戶買進,待基金下單帶動股價上漲,再賣出人頭戶的股票,賺取差價。七年之間,三百多次的交易,總共賺進八○七萬新幣。這是市場上稱為偷跑交易(front-running)的行為。
新加坡法院二○一九年七月將三人依內線交易罪判刑。法院認為,基金大量買進股票常促使股價上漲。被告為圖私利,利用這種影響股價的機密消息買賣股票,依證券及期貨法的規定,構成內線交易罪。
偷跑買賣在美國也構成內線交易罪。德州達拉斯一家資產管理公司的交易員,在二○一○年到二○一三年間,利用客戶預定買賣特定股票的機密資訊,以太太的帳戶先行買進。三年近七百次的交易,獲利三百萬美元。二○一五年四月,交易員被法院依內線交易罪判刑,並應繳納不法利益及罰款計三百五十八萬美元。
我國法院對於偷跑買賣是不是成立內線交易的問題,還沒有一致的見解。有判決認為只成立背信罪,不構成內線交易,主要理由有兩點:一、基金買賣股票的明細不會對外公開,不公開就不會影響股價,因此不是證券交易法所規定的重大消息。二、如果認為是重大消息,知道買賣消息的職員都不能為基金買賣股票,基金將無法正常營運。
對於這種看法,有判決並不認同。依證交法規定,所謂重大消息,是指對「股票價格有重大影響,或對正當投資人之投資決定有重要影響之消息」。基金大量下單,可能對股價產生重大影響;而職員搶先買進,證明消息對職員投資決定的重要影響,明顯符合重大消息的定義。實務上,公司為掩飾鉅額虧損編造假帳,董事長在假帳被拆穿之前大賣股票。雖然公司不會公布編造假帳的事實,但法院認為不會公開的消息也是重大消息,董事長搶先賣出股票就是內線交易。
關於「影響基金正常營運」的意見,法界也有不同看法。職員執行職務為基金買股票,和職員為自己的利益買股票,在法律上是兩回事。基金公司本於自己的研究判斷,決定買賣特定股票,由職員執行,是合法的行為,不會影響正常營運。但職員是內線交易規範的對象,如果偷跑買賣所利用的資訊,屬於重大消息,不管會不會公開,都可能成立內線交易。
依證交法規定,偷跑買賣可能構成內線交易。這一點和美國及新加坡的法制有共通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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