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3」評斷哪些法官要懲戒? 司法院指非法資料汙名化

司法院昨公布「石木欽案外案」調查報告,擬將最高行政法院前院長林奇福等7人送監察院;懲戒法院法官洪佳濱等13人有違失,但已逾5年行政懲處行使期間。前立委黃國昌質疑懲戒法院法官洪佳濱原在移付懲戒名單,卻被「抽掉」;司法院強調,不容外界根據來源不明,且可能為「非法取得」的諸多評估版本之一,就汙名化為臨時抽換、刻意包庇。
司法院移付懲戒的名單除林奇福外,也包括最高法院前庭長吳雄銘、顏南全、台南地院前法官蘇義洲,這四人曾承審翁茂鍾案。高院台南分院法官曾平杉、陳義仲和高院前庭長林金村因「不當往來次數較多」,也被移送懲戒。
曾、陳、林中,情節最輕的是林金村,他在1999年4月12日至2014年1月24日間與翁聚會15次,受贈衣服6次,拿過1次營養品,被視為未承審翁案但要懲戒的「低標」。洪佳濱同樣沒辦過翁的案子,但他從2001年8月11日起至2010年2月12日止,吃過10次飯,收過6次禮,卻不用被懲戒,黃國昌懷疑這樣可讓洪3月2日好好退休。
鏡週刊在司法院公布調查報告前,聲稱司法院訂下「533標準」,也就是如沒有承審過翁茂鍾的案件,那麼只要與翁一起見面吃飯次數5次以下,收襯衫在3件、補品3盒以下的,一律放過。司法院指這項標準與事實不符,誤導國人,檢視調查報告,即有數名未符合「533標準」。
司法院指出,判斷違反法官倫理規範的情節是否重大、有無懲戒或職務監督必要,是針對各個受調查對象的案件情節,綜合違失行為的態樣、行為的次數、頻率等因素,據此評判是否損及人民對於法官應保持獨立、公正、中立、正直形象的信賴程度,來決定是否進行司法懲戒或職務監督。
監察院「109年9月17日院台司字第1092630545號函」檢送司法院的調查意見「註8」中,有「以現有資料出現次數未達5次以上,並非頻繁,故而隱匿」的說明,司法院認為「飲宴、收受禮品的次數」只是眾多評斷因素之一,不是絕對的標準,因此若是承辦翁茂鍾相關案件的法官,即使只有1次飲宴或收受禮品,也絕不被允許。
司法院公布20名受調查法官的交際狀況,說明陳金圍(4/1/0)、洪昌宏(4/0/0)、朱中和(1/8/0)、鄭小康(0/12/0)、陳世淙(0/8/0)都不是「533」。
針對黃國昌質疑司法院包庇洪佳濱,司法院解釋洪佳濱與林奇福、顏南全、蘇義洲、吳雄銘等4名被認有懲戒必要者不同,洪與翁茂鍾不當接觸的次數(10),比起最後一位本院認為有懲戒必要的林金村(15)少了5次,合計次數(10+6+0=16)亦比林(15+6+1=22)少了6次。
相較於司法院認有懲戒必要的法官,洪佳濱因接觸次數上有差距,他也沒請託翁茂鍾幫忙處理私人事務,與翁茂鍾9年見面10次,各次間時間分散,並未短時間內密集往來,司法院認為尚未達懲戒必要程度。
司法院指內部研擬的調查報告最初版本,就沒將洪佳濱列為應移付懲戒名單,只是在內部討論司法懲戒與職務監督的標準時,曾有不同意見,基於說明理由,最後認定洪應是列入職務監督名單。但監察院若認為其他13名法官要彈劾,司法院表示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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