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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幸妤贈趙建銘6千萬房產拿不回?專家拆解這類財產離婚分不到

陳幸妤證實已經離婚很久,對於為何在昨天留言,她向記者說「我看你們太無聊」。圖/讀者提供
陳幸妤證實已經離婚很久,對於為何在昨天留言,她向記者說「我看你們太無聊」。圖/讀者提供

前總統陳水扁女兒陳幸妤離婚消息持續延燒,她更自述,婚姻期間曾將價值約6,000萬元的房產贈與趙建銘,但離婚進行剩餘財產分配時,該房產卻無法要求分配,也讓哪些婚後財產離婚時不能分成為關注焦點。專家提醒,夫妻間贈與屬於「無償取得」,原則上不列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

安永家族辦公室協同負責人張啓晉表示,一般人容易以為,只要是結婚後取得的財產,離婚時就可以拿出來一人一半,其實並非如此,夫妻若採法定財產制,離婚時原則上會計算雙方現存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負債務後,再就雙方剩餘財產的差額進行分配,但繼承、贈與等「無償取得」的財產,以及慰撫金,都屬於例外。

張啓晉解釋,判斷關鍵之一在於財產怎麼取得,例如婚後父母贈與一間房子給子女,或因家人過世繼承取得房地產,即使取得時間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仍不代表離婚時另一半可以要求分配,因為這些財產並非夫妻透過婚姻期間共同努力所累積。

夫妻彼此贈與也是容易被忽略的一環。張啓晉表示,婚後一方將房屋贈與另一方,受贈的一方是以無償方式取得,原則上不納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

婚後取得不等於離婚一定能分。張啓晉解釋,剩餘財產分配制度的精神,是考量夫妻在婚姻期間共同生活、共同努力累積財產,即使財產分別登記在不同人名下,仍可能有另一半的協力貢獻;但繼承、受贈等財產,本質上並非透過夫妻共同努力取得,因此法律將其排除。

此外,即使屬於應納入計算的婚後財產,最終也不一定都是簡單「差額除以二」。張啓晉指出,法院仍可衡量夫妻在婚姻期間的家事勞動、子女照顧、對家庭整體付出、共同生活時間及雙方經濟能力等情況;若平均分配有失公平,可以調整甚至免除分配額。

張啓晉提醒,夫妻感情良好時,往往不會特別計較財產登記在誰名下,也容易認為「反正都是一家人的」,但一旦婚姻關係生變,當初財產取得及移轉的方式,就可能直接影響離婚時能否納入剩餘財產分配,因此,不論是父母贈與、繼承,或夫妻彼此間的大額財產贈與,都應先了解後續法律效果再做決定,才能確保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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