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有錢人」迷思803》遺囑人分配遺產…信託不是萬能 專家:沒有正確設計一切白費

想要成立信託的民眾,千萬要找對專家,且有對信託的功能與「不可能的任務」充份了解。示意圖/AI生成
想要成立信託的民眾,千萬要找對專家,且有對信託的功能與「不可能的任務」充份了解。示意圖/AI生成

前幾日,筆者看到一位財富傳承專家的文章。文中特別用法院判決實例,特別提醒民眾信託不是「萬能防彈」。但,提到的信託重點太多又無法聚焦,筆者實際找出文中所提到的法院判決查看,才發現出以下有關於信託規劃的以下重點:

遺囑信託vs.他益信託

重點一、信託設計不當,自然無法達到原訂的目的。熟悉信託法的羅翠慧律師首先解釋,依照民法第1187條規定,立遺囑人雖然可以依照個人意願自由分配遺產,但前提是不能違反「特留分」的相關規定。如有違反,遺囑雖然不至於無效,但「繼承人應得之特留分因遺贈結果如有不足,得按其不足之數由遺贈財產扣減之」。而「遺囑信託」就是立遺囑人把遺產,以遺囑方式成立信託,其性質上屬於遺產的處分,自有民法特留分規定的適用。至於被繼承人生前的他益信託,如果屬於完全不保留運用決定權及信託利益處分權的情形,形同生前就已贈與出去,自無特留分相關規定適用的問題。

以此案例為例,假設此人當初設計的,就是不動產本金及孳息都是給兒子的他益信託,受益人確定,這批不動產就不再屬於被繼承人的財產,自然就不會有日後其他姐妹們的「特留分」主張權。

羅翠慧指出,如果委託人在生前成立的他益信託,在委託人死亡時,仍保留有變更受益人,或處分信託利益的權利者,因為在實質上,財產利益仍然屬於委託人,雖然他益信託成立時,不課徵贈與稅(請見下表一,參考《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之1的規定),卻有可能被列為遺產,並併入遺產總額中計算。

因此,國際認證高級理財規劃顧問CFP®駱潤生就不忘提醒民眾,對於「生前的他益信託」,不宜只以「稅法有無課徵贈與稅」,做為判斷特留分效果的依據。就算委託人在成立信託時,確實不再保留任何運用決定權,也不是約定死亡時才發生效力,稅法上通常會視為在生前已完成對受益人的財產移轉,並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之1課徵贈與稅;相對地,如果委託人仍然保留變更受益人,或處分信託利益的權利,則在實質上,財產利益仍被視為歸屬於委託人,在一定條件下,信託存續期間可以不課徵贈與稅。

信託設計會侵害特留分嗎?

然而他也強調,民法上的特留分制度是獨立運作的,並不會因為稅法認定為「真正的生前贈與且已課稅」,就當然排除特留分扣減的可能。至於「是否構成侵害特留分」?仍然必須依照個案的具體情況,綜合評估該信託在功能上,是否相當於死亡前一定期間的大額贈與、具有死因贈與性質,或明顯用來規避特留分的財產處分安排…等而定。也就是說,一旦信託設計在實質上,扮演了遺產分配或削減特留分的角色,學理與實務上就有可能比照遺贈,或指定應繼分,讓特留分權利人針對信託受益權主張扣減,而不能只以「有課稅/純生前贈與」作為排除特留分扣減的唯一判準(相關學理討論,請見以下論文:https://lawdata.com.tw/tw/detail.aspx?no=519463)。

且在此同時,當事人也如實繳了贈與稅,只要不是「死亡前2年的贈與」,就不致於有「死亡前2年的贈與,須併入遺產總額中計算」的適用。因為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第一項的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下列個人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依本法規定徵稅:

一、被繼承人之配偶。

二、被繼承人依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

三、前款各順序繼承人之配偶。

重點二、法院依舊認定信託有效,只是信託侵犯繼承人特留分的部分「塗銷登記」。這份判決書中清楚說明:「綜上所述,系爭遺囑信託就系爭不動產所為之信託登記,於萬分之1610之權利範圍內係屬無效,即應回復為未為信託登記前之狀態,則被上訴人請求確認該部分之信託登記無效,應予塗銷,洵屬有據。至超過上述範圍之信託登記,既屬陳羅日仔所得自由處分之範圍,自屬有效,被上訴人併請求確認就系爭不動產於超過該萬分之1610之權利範圍部分,亦屬無效,並應予塗銷部分,尚有未合,自難准許」。

重點三、不要想透過信託節稅,而是委託人可以在生前,就透過信託「移轉資產給自己指定的人」,卻同時讓自己想有財產的控制權,並不能拿來做為節稅規劃之用。

信託主要目的非節稅

國際認證高級理財規劃顧問CFP®徐采蘩就不忘強調,「信託」除具有財產管理的功能外,與其他財產管理工具比較,信託制度還有:委託人可預先規劃財產,透過受託銀行之專業管理和永續經營的機制,達到「富可超過三代」、「愛心照顧受益人」的長遠期待。但「節稅規劃」並非信託的主要目的。

事實上,目前在贈與稅與遺產稅上,信託本身並非直接減稅工具,而是搭配整體贈與節奏與家族資產結構,作為管理與傳承工具。因為只要是他益信託(也就是委託人與受益人非同一人),在信託成立之初,委託人就得按規定,繳交該有的贈與稅。

儘管以「信託標的是不動產」為例,其有一項優勢便是:在不動產移轉給受託人管理時,不用先繳納土地增值稅和契約,等到受託人將不動產,移轉給受益人時,才需要繳納土地增值稅契稅。只不過,在信託契約訂定後,仍要申報繳納贈與稅(有關信託的稅負,請見下三表)。

遺囑信託無法節遺產稅

再以遺囑信託為例,也一樣沒有節遺產稅的功能。這是因為遺囑信託,必須等「委託人所立的遺囑生效」才會生效,且遺囑必須等到「委託人(立遺囑人)死亡」才發生效力。也就是說,當遺囑信託生效時,委託人必定已經死亡(所以又被稱為「死後信託」)。當然,也就一定會面臨被課遺產稅的問題。

且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2條第一項的規定:「因遺囑成立之信託,於遺囑人死亡時,其信託財產應依本法規定,課徵遺產稅」。所以,遺囑信託無法達到節遺產稅的效果。

所以根據個人的看法,此案怎麼來看,都像是當初規劃者,為了不想繳交一大筆的贈與稅(他益信託成立時,委託人就要如實繳交依不動產房屋評定現值,與土地公告地價計算的贈與稅),而是成立一個遺囑信託,並由六位繼承人每年共享信託期間不動產出租信託利益(根據信託實質課稅原則,成立他益信託時,應課贈與稅;信託孳息則由全體受益人,負擔所得稅)的,規劃有多方漏洞的民事信託(受託人是被繼承人想要贈與財產的對象,可以省掉商業信託必有的信託管理費)。這是因為當初規劃者,只想到「在免課稅的前提下,把財產全數移轉給某一個人」,卻徹底忘了:就算成立遺囑信託,依舊是不能侵犯,或違背《民法》特留分的限制的。

正由於此案的設計疏漏,筆者想再三提醒想要成立信託的民眾,千萬、千萬要找對專家,且有對信託的功能與「不可能的任務」充份了解,未來才不至於目的無法達到,還有可能遺留不少副作用才是。

《免責聲明》本專欄所提供之資訊,均由作者自行蒐集並撰寫完成,所有觀點僅為個人對市場的看法,並非任何投資勸誘或建議。若有引用數字及相關計算,均已力求精確,惟不保證其正確性,也不作為任何投保或購買的建議,對此不負任何法律上的責任。另外,本專欄版權所有,轉載請註明出處。

※延伸閱讀》《李雪雯的健康財富百寶箱》https://www.facebook.com/wealthnotes(若讀者有相關投資理財問題,也歡迎在此專欄或以上粉絲團留言,個人將盡力、盡速回覆),在《聯合新聞網》刊登超過1星期的文章,將會轉貼在個人部落格中:http://swlee0630.blogspot.tw/

信託 遺囑 遺囑信託 李雪雯 特留分 遺產稅 贈與稅

相關新聞

Z世代沒錢就大聲說!從「安靜儲蓄」到「大聲預算」告別浮誇炫富

最近「2026年是新的2016年」話題,在各大社群平台上爆紅,顯示人們懷念AI盛行前生活更簡單的時光,以及Z世代把財務穩定和安全感視為首要任務的金錢觀。這種觀念,又被稱為「安靜儲蓄」。

10層樓卻只有90公分高!AI與機器人接手倉庫 哪些工作面臨被取代?

10層樓卻只有90公分高的自動化倉庫,AI與機器人如何取代人力?從酪梨預測到醫師、律師與程式設計師,AI正全面改寫未來工作...

父母怎麼幫孩子存錢最放心?從陳幸妤2,300萬風波看分年贈與、信託

前總統陳水扁女兒陳幸妤近日爆出與趙建銘離婚,且過去她曾貸款買下約6,000萬元店面並贈與前夫,另為3名兒子存入共2,300萬元教育基金,離婚後卻衍生財產爭議,也讓不少父母開始思考,替孩子存教育基金,究竟該怎麼做,才能兼顧節稅、資產控制與未來的保障?

顧客為何要光著身子找洗髮精? 一個小細節揭開飯店服務體驗盲點

一個看似不起眼的服務細節,就可能影響整體顧客體驗。從飯店洗髮精到電話訂位,重新站在顧客角度檢視服務,找出容易被忽略的體驗盲點...

別讓員工的好表現被忽略!《超乎常理的款待》作者揭密:正向回饋激發工作動力

好的主管不只指出錯誤,更懂得看見員工做對的事。《超乎常理的款待》作者分享回饋與讚美的管理方法,讓肯定成為日常,激發員工工作動力…

員工倦怠、錯誤變多?米其林三星餐廳前總經理警告:過度追求卓越反而拖垮員工

追求卓越真的越多越好嗎?《超乎常理的款待》作者威爾.吉達拉提醒,員工倦怠與錯誤增加可能是工作超載的警訊,管理者應學會簡化流程並讓工作變得有趣...

udn討論區

0 則留言
規範
  • 張貼文章或下標籤,不得有違法或侵害他人權益之言論,違者應自負法律責任。
  • 對於明知不實或過度情緒謾罵之言論,經網友檢舉或本網站發現,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文章、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不同意上述規範者,請勿張貼文章。
  • 對於無意義、與本文無關、明知不實、謾罵之標籤,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標籤、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不同意上述規範者,請勿下標籤。
  • 凡「暱稱」涉及謾罵、髒話穢言、侵害他人權利,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發言文章、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不同意上述規範者,請勿張貼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