聽新聞
0:00 /
0:00
黃大煒遺產案效應!相伴30幾年沒登記就分不到財產?律師曝符合「這條件」也能拿

討論黃大煒的遺產繼承必須先確認一件事情,就是他的遺產繼承適用的不是台灣的法律,跟台灣法律比較相關的,應該是他的歌曲的著作財產權在台灣是由誰繼承與行使。
所以,討論黃大煒遺產如何繼承的時候應該要分清楚是在解釋他的個案的法律適用(的確有律師引用夏威夷州繼承法來解釋),還是只是用他的案例事實來說明類似情境適用台灣法律會有什麼樣的法律效果,不然可能會有混淆誤用的情形。
我不懂夏威夷法,所以我只能借用他的案例事實來說明若是台灣人適用台灣法律會是什麼樣的法律效果。
在台灣,類似黃大煒與Vicky這種在一起30幾年的伴侶,會因為沒有登記,就一定不能繼承到任何財產嗎?答案當然是否定的!
除了已經有其他律師提到過的「酌給遺產請求權」外,還有一種情形,即使沒有結婚登記,也可能可以配偶的身份取得繼承權,那就是適用舊法「儀式婚」的情形。
我國是從民國97年才開始採用登記婚制度,在此之前的婚姻只要符合儀式婚的要件,婚姻仍舊是有效的,不會因為我國改採登記婚制度就因此無效。
也就是說,如果之前已經公開宴客完成結婚儀式並有二人以上證人,已經符合儀式婚的法定要件的話,可能就會有夫妻之實與名,能享有配偶的繼承權,不會因為沒有結婚登記就不能繼承遺產喔。
以上。
◎感謝 顏紘頤律師的綠紫黃三色書房 授權轉載(來源出處)。請尊重原創版權,未經同意請勿取用。
延伸閱讀
贊助廣告
udn討論區
共 0 則留言
規範
- 張貼文章或下標籤,不得有違法或侵害他人權益之言論,違者應自負法律責任。
- 對於明知不實或過度情緒謾罵之言論,經網友檢舉或本網站發現,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文章、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不同意上述規範者,請勿張貼文章。
- 對於無意義、與本文無關、明知不實、謾罵之標籤,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標籤、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不同意上述規範者,請勿下標籤。
- 凡「暱稱」涉及謾罵、髒話穢言、侵害他人權利,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發言文章、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不同意上述規範者,請勿張貼文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