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有錢人」迷思798》由國民年金三筆給付落空 看勞保老年年金一次請領的重要性

前幾天,有媒體報導指出,一名網友替親人處理後事時,才發現國民年金不是「有繳就一定領得到」。該名親戚生前沒有勞保,但長期繳納國民年金保費,原以為過世後家屬至少能申請老年年金、遺屬年金或喪葬給付,沒想到最後因資格不符,三筆錢全都領不到,引發網友熱議。
面對社會大眾的熱議,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國民年金組組長烏惟揚表示,被保險人滿65歲前1個月,都會收到老年年金請領通知,如果生前提出申請,在核定過程中死亡,家屬至少仍可領到至少1個月的年金。另外,衛福部社保司表示,制度確實有調整空間,將來擬「免申請也發放」方向實行。
但事實上,後續仍有以下兩大問題未解:
首先,是年金領取金額不高。依照國民年金投保年齡的規定,是從25到65歲為止,115年1月1日起,國民年金月投保金額由19,761元調整為 21,103 元。假設有最長40年的投保年資,以目前國民年金給付公式來看,每月最多不過領取9535元到1萬0974元。
而以上,還是以年資最高40年計算。因為,很少人能夠從25開始,就一直沒有工作到65歲。假設年資只有15年,每月只不過領取4115元到6107元。
Box、國民年金請領金額公式
A式(適用保費皆有正常繳納、未領取其他社福津貼者)
=(月投保金額×保險年資×0.65%)+ 加計金額
(加計金額:113年1月起為4,049元)
B式(適用保費有長期欠費、曾領取過勞保老年給付等情形者)
=月投保金額×保險年資×1.3%
其次很重要的重點是:假設可請領國民年金的遺屬(年滿65歲但未及請領老年年金給付前死亡減半給付:https://www.bli.gov.tw/0014364.html),並不符合「社會弱勢」的資格(https://www.bli.gov.tw/0014363.html),當事人領完這一個月的數千元國民年金之後,遺屬也沒法繼續請領遺屬年金。
當然,正如同衛福部社會保險司司長張鈺旋說,國保屬於社會保險,社會保險的本質是風險分攤。且國保制度中的遺屬年金,由弱勢家屬依順位請領,但若沒有符合資格的弱勢遺屬,則無法領取。
但是,正因為社會保險的設計,是為了「照顧弱勢家屬」。所以,筆者想趁這則新聞,提醒人數更多有資格請領勞保老年給付,特別是民國98年1月1日之前,就有勞保年資的被保險人(因為在民國98年1月1日之後才有勞保年資的人,就只有「老年年金」的單一選項),現在開始可得認真思考:到底要不要請請領可以「老年年金」?還是「一次請領老年給付」?
一次請領老年給付
老實說,過去關於這個問題,包括很多理財專家,都是從「數字計算」的角度,建議民眾申請「活到老,領到老」的年金,而不是「一次請兩老年給付」,其中大的理由便是:「年金只要領超過一定期間(例如7~10年,視個人最高投保薪資,以及是否領取減額年金而定),金額就超過『一次請領老年給付』」。
然而,筆者卻完全不這麼提供建議,因為每一位勞保被保險人的狀況完全不同,自然不能完全以「數字高低」,做為選擇的唯一依據,反倒要視個人的狀況進行選擇。
特別是有以下擔憂或想法的勞工,個人非常傾向建議「早早一次請領老年給付」,並且全數投入積極穩健的投資標的,以便繼續累積出更多的退休金,供自己退休之後所用。
勞保永遠不會倒?
第一種、對於勞保基金「破產」有疑慮者。儘管立法院於2025年12月30日,三讀通過《勞工保險條例》修正案,正式將「政府負最後支付責任」明文入法,確立「有政府、不會倒」的承諾,
但是,由於「勞保費率極低」、「老年化之下,請領人數及金額更加爆增」,以及「基金運用報酬率低(單是0050的年化報酬率,都可以是勞保基金的2~3倍,因為根據中華民國退休金協會網站的資料,以幾何平均數計算的近十的報酬率數字,勞保基金就只有6.33%。至於與台股大盤幾乎連動的0050 ETF為例,近十年的報酬率,至少有18%以上)」之下,就算政府不斷進行「撥補」,但在少子化,政府稅收可能不足之下,還能保證「勞保永遠不倒」,或甚至是像軍公教年改一樣,「減少未來可領年金金額」嗎?
需符合條件才能領
第二種、自認年金領不了多久,特別是單身、沒有可以請領年金對象者。當然,這世上沒人知道自己活多久?特別是如果領了沒幾年,自己就與上帝喝咖啡去了。
且雖然依法,符合條件的遺屬可以領取「勞保老年年金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的差額金,或是金額一半的「遺屬年金」。只不過,魔鬼藏在細節理,可領「遺屬」還必須符合一定的嚴格條件,才能領這筆錢。
這情況,就與文章開頭所提到的那個國保案例類似—只要沒有符合「領取遺屬年金」的繼承人,不論是「差額金」或「減半的遺屬年金」,全都會「停發」。
@名詞解釋:勞保老年年金與一次領的差額金
根據勞保局網頁的解說,根據《勞保條例》第63條之1規定,被保險人退保,且在領取老年年金期間死亡者,其符合規定的遺屬,得請領遺屬年金。
但在勞保年金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並符合第58條第2項各款所定的條件(即符合「一次請領老年給付資格」),其遺屬除了可依規定,請領遺屬年金給付之外,也可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扣除已領年金給付總額之差額」。
兩者金額的計算如下:
1.勞保老年給付差額金:算出被保險人「一次領」的總金額,扣除「已領年金總額」,剩下的就是差額金(差額金=〔平均月投保薪資x(年資或最高月數)〕-〔(每月年金)x(已領月數)〕)。
2.遺屬年金:按原領年金的50%發給遺屬。
資料來源:勞保局網頁
「遺屬」有特殊定義及資格
因為這裡所謂的「遺屬」,可是有特殊定義及資格的。且這裡所謂的「資格」有兩層。其一是「遺屬順位」—第一順位是「配偶及子女」,之後分別是「父母、祖父母、受扶養孫子女、受扶養兄弟姊妹(「受扶養」這三個字非常重要,如果孫子女或兄弟姐妹並不受當事人扶養,就沒有領取的資格)」,且如果前一順位已領或刻意不領,後一順位就不可能領到。
其二則是與「遺屬」的「謀生能力有關」,必須是「配偶在55歲以上、婚姻關係存續一年以上」、「子女未成年」,或「子女25歲以下在學」、「配偶或子女每月工作收入,低於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目前是2萬8590元)」…等,才可以因為「無謀生能力」,而具有「可請領遺屬年金」的資格。且假設「配偶再婚」、「各順位家屬不符合請領條件」等時,這筆錢就會停止發給(請見《勞工保險條例第63-4條》)。
以上說明的最大重點在於:假設已經符合勞保退休資格的上班族勞工,沒有配偶或子女(理論上也不太可能會有「受扶養」孫子女),或甚至是有配偶及子女,但「有一份薪水不低的工作」或「配偶再婚」,又加上祖父母或父母可能早就過世…等,又不幸地在開始領取年金沒幾年就過世,真的是極有可能,領不到「差額金」或「減半的遺屬年金」的。
除非當事人覺得,自己繳了這麼多年保費,未能領取的「差額金」或「減半的遺屬年金」,就當做「回饋社會」或「做公益」,否則,恐怕就不能以請領「能活到老,領到老」的老年年金,做為唯一的考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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