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社會影響力債券到社會成果契約 英國降低更生人再犯率、政府就付費

您曾主持過五國社會影響力的法規比較研究,探討英國、美國、日本、韓國、新加坡的經驗,有哪些經驗值得台灣學習?
方元沂:這個研究案的目的是探討如何讓傳統以獲利為主的金融體系轉向公私協作,這在國外很常見。如果每次都靠公部門,公務員比較沒有動力和績效,如果能跟市場連結,就能改善公務員績效,而引進私人資本,也能減少政府財政壓力。

五國架構研究聚焦在社會影響力或為成功付費(pay for success)的研究。最早發源地是英國,二○一○ 年為解決彼得堡監獄更生人再犯率問題,當時英國首相跟當地社會金融機構一起規劃發行了社會影響力債券(Social Impact Bonds, SIBs)。
這次不讓公部門自己做,而是由私部門主導,由一個機構串起社會企業,提供更生人再教育和重新進入社會的服務。私人投資先出資,如果成功降低再犯率,政府就付費。如果沒有這個機制,沒人想做這件事情,這創造了原本不存在的市場,讓不是市場變成市場。
結果這個案例非常成功,到現在這麼多年下來,英國花了更多的精力投入,成為全世界社會影響力債券最多的國家。現在已改名為社會成果契約(Social Outcomes Contract),不要把它想成債券,它已經變成一種以社會的成果績效作為契約付費標的的概念。
應用範圍更擴展到環境改造、教育改革等, 英國當時也推行一個計畫來輔導不就學、不就業、不進修或不參加就業輔導的年輕人, 找了很多專業獵人頭公司做公益,輔導這些啃老族、尼特族(Not in Education,Employment or Training, NEET)走入社會,也是經典案例。
英國還成立大社會資本基金(Big Society Capital),資金來自休眠戶的錢,政府將其全部收集起來,成為驅動社會創新的重要資本。英國模式很特別,它由政策帶頭,沒有制訂專法,而是成立了很多基金,透過個別契約執行。
美國的模式則不太一樣,美國比較強調市場機制,透過稅務優惠來吸引私人資本投入社會影響力投資。日本和韓國的作法比較類似,都是由政府主導,設立專門的社會金融機構。新加坡則是結合了英、美的特色,既有政府引導,也重視市場機制。
這些國家的共同點,是察覺到單靠政府或單靠市場都無法解決社會問題,必須公私協作。對台灣來說,我們可以學習英國的社會成果契約機制、美國的稅務優惠政策,以及日韓的專門機構設置,找出適合台灣的模式。
(本文摘自《打造永續共好生態圈》作者:詹茹惠, 沈勤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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