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老重建有哪些稅捐優惠?「1類狀況」地價稅房屋稅最長享十年減半徵收

危老條例的主要目的是促進台灣都市中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的重建。聯合報系資料照
危老條例的主要目的是促進台灣都市中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的重建。聯合報系資料照

李廷鈞地政士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簡稱「危老條例」)的主要目的是促進台灣都市中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的重建,以提升公共安全和改善居住環境。為了鼓勵民間參與重建,政府在此條例中提供了一些租稅優惠措施,主要包括:

一、土地增值稅沒有減免優惠

《都市更新條例》中地主依權利變換取得之土地及建築物,於更新後第一次移轉時,減徵土地增值稅40%。但是因為在「危老條例」中並沒有相關規定,因此適用「危老條例」重建者,將來所有權移轉,土地增值稅並沒有相關減免的適用。

二、房屋稅地價稅減免

「危老條例」中也規定,經核定為「危險或老舊建築物」,並且進行重建的,在重建期間可以申請房屋稅與地價稅的減免。這項措施可以有效減少建商或業主在重建期間的經濟壓力。

(一)地價稅減免:

依據《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8條的規定,符合「危老條例」進行拆除重建的土地,可以享有地價稅減免的優惠。具體內容為:

1.在重建期間,因為建物已拆除,並不產生實際使用,因此可以免徵地價稅。

2.重建完成後,對於改建後的土地地價稅得減半徵收二年,於二年間未移轉且繼續持有者。最長可再享十年地價稅減半徵收的優惠。

(二)房屋稅減免:

針對房屋稅部分,「危老條例」也提供了減免的優惠措施:

1.在重建期間,因為建物已拆除,實際上已無法使用,因此可以免徵房屋稅。

2.重建完成後,對於新建成的建築物得減半徵收二年,於二年間未移轉且繼續持有者,最長可再享「十年」的房屋稅減半,這些租稅優惠政策的目的是讓建商和住戶可以在重建過程中減少財務負擔,從而促進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的更新,提升公共安全和城市發展。

地主依「危老條例」,透過「合建契約」約定方式與建商進行房屋重建,由於是地主提供土地,建設公司提供資金(如:相關興建成本、支付一些必要的稅費、給予地主補貼……等),而於合建房屋興建完成後,按雙方合建契約約定比例,由雙方分配房屋及應計土地持分,所以屬於「房地互易」(註1)的法律關係,其間的稅負也應注意,如營業稅(註2)……等。筆者也在此一併提醒地主。

(本文作者為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總經理、永然法律基金會董事兼副執行長、台北市危老重建推動師及新北市都市更新推動師)

註1:《民法》第398條規定,當事人雙方約定互相移轉金錢以外之財產權者,準用關於「買賣」規定。

註2:參見林松樹、林品碩著:危老重建地主稅負釋例兼論房地合一2.0觀點,頁44,2021年10月初版第1刷,元照出版有限公司出版。

全文請見永然文化出版之《都更、危老重建與公寓增建電梯法律手冊

報稅 房屋稅 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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