媳棄公婆在家挨餓自己去度假 夫氣離婚房車贈予每月付逾9萬子女養育金

★案例
明駿大學畢業赴美國波特蘭進修,並與華裔楊秀芳共組家庭,畢業後在美置產定居,旋即將父母接到美國,共享天倫。
惜事與願違,秀芳對二老的叨唸、落伍無法適應,二老對秀芳的洋派作風也頗有微詞,只不過礙於愛子心切,不願與秀芳正面衝突,事事忍耐為先。

月前,明駿因公返台述職兩週,行前特別交代秀芳要妥善照顧年邁雙親,不料當其返家之後,竟看到二老面色如土,身形憔悴,看到孩子回來,眼中淚光閃閃,追問之下,方知秀芳於明駿出差之後,即帶著子女到舊金山親戚家度假,棄二老於不顧,臨行也未給任何費用,二老言語不通,人生地不熟,便如此在家中挨餓、乏人照料數日。
事後秀芳提出「父母或妻子」的選擇,明駿在「親情與愛情」的考量下,選擇了前者,以免「樹欲靜而風不止,子欲養而親不待」的遺憾。
為了顧及兒女身心健全,乃約定共同行使監護權,維護子女生活、健康、學業、財產之權利,如子女與一方同住,另一方有聯絡親情之探視權利,同時由明駿每月負擔三千美元,半年支付一次,以為子女之養育基金,直至子女二十五歲或成婚能完全獨立自主為止,波特蘭目前居住的房子及汽車則致贈給秀芳。
離婚之後,明駿與父母回台定居,頤養餘年。
離婚協議書
立離婚協議書人:林明駿(以下簡稱男方)(民國○○年○○月○○日生)、楊秀芳(以下簡稱女方)(民國○○年○○月○○日生),茲因雙方感情上重大衝突,無法再以夫妻名義共處,雙方認為現在協議離婚,對於彼此將來精神及生活皆更有裨益,雙方協議訂定條件如下:
一、男、女雙方在簽立此協議書之前慎重考慮,並在意志自由之下作成決定,雙方願協議離婚。
二、此離婚協議書經雙方當事人簽名及證人簽名後,至戶籍所在地之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任何一方不可藉故拖延。
三、雙方所生子女林○○(民國○○年○○月○○日生)及林△△(民國○○年○○月○○日生)之監護權約定由雙方共同行使,如與任何一方同住,另一方有聯絡親子親情之探視權利,雙方均負有維護子女利益(包括生活、健康、學業、財產以及健全人格成長等一切利益)之義務,如屬居住地點、教養、監護之具體做法上,彼此無法協調一致時,應充分尊重子女自由選擇之權利。
(本文摘自《愛有約束,法有規範》詳細內容請見紙本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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