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導遊感冒吃藥打針都治不好疑肝炎 痙攣昏倒急診抽血才知染愛滋

★案例
顯智與慧美結婚時,雙方未約定「夫妻財產制」,依法適用「法定財產制」,顯智是國內某旅行社的導遊,常年帶團至各地觀光旅遊,顯智一年到頭平均有七、八個月在泰國大街小巷「尋幽訪勝」,哪裡可吃香喝辣,他可是瞭若指掌。
在當地五光十色、肉慾橫流的誘惑下,也免不了心生淫念,狎妓褻玩一番,多年來號稱玩遍各大聞名的聲色場所。

一日,突然痙攣昏倒,送往醫院急診,經抽血化驗之後,診斷證明顯智感染了愛滋病,且已生病變。
得知顯智染病原委後,慧美除了對這位在她心目中的好老公徹底幻滅之外,為避免子女與本身受到傳染,乃以顯智「有不治之惡疾」為由,要求協議離婚,兩人合意簽字,一子一女均歸慧美監護,顯智每月給付每位子女各新台幣三萬元以為扶養費用。
離婚協議書
立離婚協議書人:徐顯智(民國○○年○○月○○日生,以下簡稱男方)、盧慧美(民國○○年○○月○○日生,以下簡稱女方),茲雙方不合,自思難以白頭偕老,協議離婚,特訂立離婚條件如下,以資共同信守:
一、自本離婚協議書簽立後,雙方婚姻關係終止,日後男婚女嫁,各不相干。
二、雙方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育之一子一女,於協議離婚後,徐正杰、徐玲玲之扶養監護權利均由女方行使,但男方保有隨時前往探視之權利。
三、男方自簽立本離婚協議書之日起,每月給付女方及其子女扶養費每位各新台幣參萬元,至子女成年時為止。
四、雙方之債權債務關係應自行清理,與他方無涉,雙方均不得對他方為任何主張或請求。
五、乙方拋棄對甲方之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六、雙方應協同至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及戶籍遷出等有關手續,各不得藉故刁難不辦。
七、以上條件係雙方基於自由意識,充分了解後所簽署,日後各不得異議或反悔。
八、本協議書一式五份,由男、女雙方、見證人、戶政機關各一份為憑。
(本文摘自《愛有約束,法有規範》詳細內容請見紙本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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