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赴深圳投資製鞋廠還想置產卻迷上女員工 正宮親至大陸與先生談判

★案例
劉開與張萍兩人結婚時,未約定「夫妻財產制」。結褵已數年,生活雖平淡,倒也無啥大波浪,彼此相敬如賓。
後來劉開前往中國大陸廣東深圳投資製鞋廠,夫妻倆原有至大陸購屋置產的打算,但因張萍無法適應當地的生活習慣而作罷。

事後經張萍查覺,翻了醋醰子,親至大陸與劉開談判,雙方劍拔弩張,一謂罔顧多年夫妻之情,竟在外拈花惹草;一謂僅逢場作戲,為何不信任親夫。
氣極之下,張萍要劉開束裝返台,否則離婚;劉開又怎捨得將辛苦經營剛有起色的事業付諸東流……。
離婚協議書
立契約書人:劉開(以下簡稱甲方)、張萍(以下簡稱乙方),雙方協議離婚,同意條件如下:
一、有關子女監護權:
雙方同意長子劉謙歸屬甲方,長女劉筑歸屬乙方,次子劉侃於小學畢業前歸屬乙方,小學畢業後之監護權待雙方協議後另行決定。
雙方同意就三位子女未來教育費用,由甲方負責三分之二,乙方負責三分之一。
子女未來去處,雙方互有通知對方之義務。
就三位子女,雙方互有探視權,該子女之監護人不得異議。
二、有關財產分配:
甲方同意於民國(以下同)○○年○○月○○日前將門牌號碼:台北市○○路○○段○○巷○○號○○樓房地之產權過戶予乙方,並負責清償該房地產權之所有銀行貸款。
就前項之房地,甲方自○○年○○月○○日起得無償使用半年,乙方在此期間不得將上開房地轉讓或出售予他人。
三、甲方同意於○○年○○月○○日前給付新台幣伍佰萬元整予乙方。
四、乙方拋棄對甲方之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五、雙方同意待本協議書第二條第一項及第三條辦理完畢後,於○○年○○月○○日前辦理離婚登記。
六、本契約一式五份,甲、乙雙方及見證人各執一份外,另一份交予戶政機關。
(本文摘自《愛有約束,法有規範》詳細內容請見紙本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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