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任職貿易公司晉升快擁大好前程…已論及婚嫁女友卻被父親性侵 母親也崩潰

★案例
小美原本和先生阿國的感情就不好,再加上兩人已分居七、八年,於是把全部的希望都放在兒子身上。兒子大學畢業後,很順利地進入一家貿易公司上班,由於兒子的努力,受到公司主管的讚賞,晉升很快。
另一方面,兒子也有要好的女朋友,兩人已論及婚嫁。沒想到,前幾年失了人性的阿國竟然強暴兒子的女朋友,使得原本充滿抱負的兒子,因受不了自己的父親做了這種無恥的行為而離家不知去向,阿國也因此被控告「妨害性自主罪」(註)判刑確定。

★解析
依我國《民法》有關離婚之規定,可分為「兩願離婚」與「判決離婚」二者,所謂兩願離婚,乃夫妻以消滅婚姻關係為目的之契約。
其要件除須有當事人之合意,且須依《民法》第1050條規定:「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始發生消滅婚姻之效力。
而所謂「判決離婚」,係指夫或妻本於法律所定之原因(參見《民法》第1052條)請求離婚,而法院認為有理由時,以判決解除婚姻之謂。
我國《民法》就判決離婚之原因,係依《民法》第1052條之規定:Ⅰ.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一、重婚。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七、有不治之惡疾。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Ⅱ.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換言之,夫妻之一方必須有該當《民法》第1052條第1項規定所列舉十款原因之一時,或雖不備同條第1項所列各款之要件,但按其事由之情節,在客觀上確實難以維持婚姻者,可以依據《民法》第1052條第2項向法院請求離婚。
據案例所述,當事人小美與夫阿國分居七、八年,而阿國於前年又因強暴兒子的女朋友,被告「妨害性自主罪」(參見《刑法》第221條),現與另一女子在一起並發生關係等情,可分為:
倘阿國棄家出走,置小美之生活於不顧,而有拒絕同居之主觀要件,自將構成同居義務及扶養義務之違反,則小美即可以阿國惡意遺棄為理由,向法院提出判決離婚之請求。
(本文摘自《愛有約束,法有規範》詳細內容請見紙本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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