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鑽戒手鐲聘金30萬卻被戴綠帽 他因公出國進修一年…未婚妻與男同事結婚

婚約訂定後,可否反悔?
★案例
阿明與阿美已交往三年,並均屆適婚年齡,由於雙方父母的催促,阿明與阿美決定先擇日訂婚。阿明送給阿美鑽戒、手鐲等首飾及聘金新台幣三十萬元,阿美父母亦送阿明房屋一幢;詎料,阿明因公出國進修一年,阿美竟與男同事另生戀情,背著阿明結了婚,阿明回國得知後,不免傷心氣憤,更不甘平白花費了巨額的金錢,阿明應如何主張自身權益?
★解析
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民法》第972條參照);婚約訂定後,雖對彼此負有於將來與對方締結婚姻的義務,卻無法請求強迫履行(《民法》第975條參照)。

按《民法》第977條:「依前條之規定,婚約解除時,無過失之一方,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其因此所受之損害。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按阿美與阿明解除婚約,係因阿美違反婚約在先,阿明就此並無過失情事,所以阿明可以請求阿美賠償他因此所生的損害,即其為訂婚所支出的喜餅費、宴客費等損失,甚至其精神上的痛苦,也可以依法請求賠償。
次按同法第979條之1的規定:「因訂定婚約而為贈與者,婚約無效、解除或撤銷時,當事人之一方,得請求他方返還贈與物。」依前揭規定,阿明與阿美均可互相請求返還當初為訂定婚約而贈與他方的信物。
但應注意的是,前述條文的請求權,適用「短期消滅時效」的規定,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民法》第979條之2參照)。
(本文摘自《愛有約束,法有規範》詳細內容請見紙本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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