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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父能繼承繼子遺產嗎?台灣與大陸「答案完全不同」

台灣法律強調「血緣與收養」,沒有辦理收養,繼父母再親也沒繼承權;但大陸法重視「扶養事實」,只要能證明有照顧責任,就能依法繼承。示意圖/Ingimage
台灣法律強調「血緣與收養」,沒有辦理收養,繼父母再親也沒繼承權;但大陸法重視「扶養事實」,只要能證明有照顧責任,就能依法繼承。示意圖/Ingimage

現代社會再婚家庭日益普遍,「繼父母」或「繼子女」的財產繼承問題,是一個常被忽略的盲區。多數人可能難以想像,台灣與大陸竟存在著巨大差異!

舉個簡單的案例,單親媽媽攜子再婚,但繼父未辦理收養。多年後,孩子長大、事業有成,卻不幸車禍過世,繼父是否能繼承孩子的遺產

臺灣法律:只認「收養」!情感再深也無繼承

依臺灣《民法》規定及相關司法解釋,具備繼承人資格者,只有「配偶」與「具有血緣關係或收養關係的擬制親屬」。在這個案例中,繼父子間既無血緣,又未履行收養程序,在法律上,他們之間沒有任何繼承權關係。縱使有扶養事實、情感深厚,依舊無法以繼承人的身份繼承遺產。

大陸法律:重視「扶養事實」!繼親情份可化為繼承權

大陸的《民法典》在繼承權的認定上,更側重於實質的扶養關係,法條中明文規定「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可以被視為父母,享有第一順序的繼承權。這意味著,只要繼父能夠證明他在小孩成長過程中,盡了主要的扶養義務和照顧責任,他就有資格以第一順序繼承人「父母」的身份,繼承小孩的遺產。

兩岸律師楊軒廷提醒:法律保障 不能只停留在心裡

這個案例深刻揭示了法律與情感之間的鴻溝。無論身處臺灣或大陸,若您與繼親之間的關係深厚、有實質扶養照顧,絕不能抱持僥倖心理。及早辦理收養或立下遺囑,才能讓關係不只停留在心裡,也獲得法律上的認可與保障。

本文由《宸軒兩岸法律事務所》授權轉載,原文章轉此

遺產 繼承人 配偶 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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