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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自願放棄…哥哥親寫聲明書要全給弟弟!律師:台灣法院恐不承認?

一名男子因病辭世,有兩名兒子。哥哥考量父親晚年都是由弟弟在照料,所以親自寫了一份「願意拋棄父親遺產繼承權」的聲明書,希望將遺產全數留給弟弟。然而,哥哥的這份聲明書,在法律上可能不具有效力!
台灣:未向法院聲明 拋棄無效
根據民法規定,繼承人若想要拋棄繼承權,必須在知悉得繼承之日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聲明。此程序屬「法定必要程序」,不可僅以私下書寫或口頭表示代替。所以就算是親筆撰寫聲明書,但未依法向法院提出,仍屬「未合法拋棄」,其繼承權仍然存在。
大陸:書面表示即可 程序簡便
反觀大陸的規定,繼承人只需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方式向遺產管理人或其他繼承人表示放棄,即可生效,無需向法院聲明,因此,在大陸法律下,本件已構成合法放棄繼承,法律予以承認。
兩岸律師楊軒廷提醒:跨境繼承須審慎
兩岸制度上的差異,對於兩岸家庭而言,在處理繼承事宜時需特別留意,以免因程序不符而產生法律爭議,建議民眾在處理繼承事宜時,務必諮詢專業律師,依據所在地法律妥善辦理。
本文由《宸軒兩岸法律事務所》授權轉載,原文章點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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