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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太臨盆…房仲業務想跟公司申請「陪產假」性別平等工作法給的天數很大方

示意圖/ingim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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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大明與小美結婚,兩人各在不同的公司服務,小美懷孕已近臨盆,大明為強強房屋仲介公司業務員,業務繁忙,想到家中屆時無人可照料小美,他希望向公司申請「陪產假」,不知是否可依《勞動基準法》的規定提出?

解析

「陪產假」一直是社會所談論的焦點,雖然早年相關勞動法令並未有陪產假的規定,不過,為了讓勞工兼顧工作與家庭,以提升其工作效率,當時國內已有一些企業主動提供其員工包括陪產假、育嬰假等在內優於勞動法令的勞動條件。

本文出自《雇主勞工權益大小事,法律說明白》
本文出自《雇主勞工權益大小事,法律說明白》
只是率先提供員工這些優惠福利措施的企業,幾乎都是員工上千人的大公司,小公司恐怕就比較難以承受員工動輒請陪產假、育嬰假等的負擔。

為此,政府訂有《性別平等工作法》(註1),在該法中除了明定雇主不得以勞工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為理由,終止勞動契約或要求勞工自動辭職外,為了讓勞工能兼顧家庭,並首創「家庭照顧假」,明文肯定「育嬰假」、「產檢假」(註2)與「陪產檢及陪產假」。

依以上說明可知,「陪產檢及陪產假」在現行的《勞動基準法》中並未規定,但《性別平等工作法》中則有規定,凡有該法之適用者,即可依該法第15條第5項規定,受僱者陪伴其配偶妊娠產檢或其配偶分娩時,可以請陪產檢及陪產假七天,雇主並應照給工資。

註1:

我國於民國91年1月16日總統公布訂定《兩性工作平等法》,再於民國97年1月16日總統公布修正名稱為《性別工作平等法》,而後於民國112年8月16日修正,並將法案名稱改為《性別平等工作法》。

註2:《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5條第4項規定,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七日。

(本文作者李永然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永然家族傳承法律事務中心創辦人)

(本文出自《雇主勞工權益大小事,法律說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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