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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注意!一表看清楚勞動基準法國定假日例假日加班費怎麼發 天災補休如何給

「月薪制勞工」、「時薪制勞工」的加班費有何不同?加班應該從何時起算?(中央社)
「月薪制勞工」、「時薪制勞工」的加班費有何不同?加班應該從何時起算?(中央社)

我們接著來看看加班費怎麼計算。《勞動基準法》中,並沒有明確寫出「加班」這個字眼,只有「延長工作時間」、「再延長工作時間」、「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再延長工作時間工資」。不過本篇還是以「加班」二字來稱呼,讀者可能比較習慣。

「月薪制勞工」、「時薪制勞工」的加班費有何不同?加班應該從何時起算?加班費到底有幾種?加班費要用什麼基數計算?加班費要不要列入投保薪資?加班費是應稅薪資或是免稅薪資?

本文出自《勞資一點通》
本文出自《勞資一點通》
再往下延伸,還會有其他問題:早點到公司上班、晚點從公司下班打卡算不算加班?休假日接到老闆的電話,算不算加班?尾牙聚餐、員工旅遊、公司教育訓練算不算加班?

這麼多問題,真是讓人有點頭暈。

另外,加班費的計算有加倍、平日每小時工資加給1/3(俗稱1.34倍)、平日每小時工資加給2/3(俗稱1.67 倍)、二倍,延長工時、再延長工時、休息日加班、休假日加班、例假日違法或合法加班⋯⋯到底要用哪種倍數才完全合法?

加班二字好沉重,加班的原因百百種:效率不彰、不良率過高、客戶退貨導致、趕出貨、勞工人數不足、設備不足、責任制⋯⋯無論什麼原因,只要勞工有加班,雇主就是要付加班費。以下就來解答加班的相關疑問。

A.加班何時起算?

下班後工作即是加班、申請加班才算加班、老闆指派工作才算加班、出差就算加班,有這麼多說法,加班時間到底怎麼算?還好《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0-1條有這樣的規定:

本法所定雇主延長勞工工作之時間如下:

一、每日工作時間超過八小時或每週工作總時數超過四十小時之部分。但依本法第30條第2 項、第3項或第30條之1 第1項第1款變更工作時間者,為超過變更後工作時間之部分。

二、勞工於本法第36條所定休息日工作之時間。

也就是說,原則上只要勞工每天上班超過八小時,或一週工時加總超過四十小時(非變形工時),超過的時間就算是加班。

B.加班費如何計算?

只要有加班就應給付加班費,但計算模式到底有幾種?

a.平日及休息日加班

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1項: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

一、 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1/3以上(俗稱1.34)。

二、 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2/3以上(俗稱1.67)。

三、 依第32條第4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

以及《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 項:「雇主使勞工於第36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1 又1/3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1又2/3以上。」

b.休假日加班

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第36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第37條所定之休假及第38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

此處的加倍,指的是「原領取之薪資」加給一倍,比如月薪資3萬元之勞工,在雙十國慶日加班一天,當天的加班費就是30,000元÷30(天)=1,000元。

c.強制停止假期的加班

依《勞動基準法》第40條第1項: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36條至第38條所定勞工之假期。但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

此處所指的假期,包含例假日、休假日(國定假日)以及特別休假。

d.違法加班之加班費模式

企業在缺工、趕工時,可能天天加班、超時加班、連續七日工作(非變形工時),容易出現「一日工作超過十二小時、一個月加班時數累積超過四十六小時」的違法加班情形。另外,非四週變形工時制度或84-1條指定工作者之企業,依《勞動基準法》第36條之規定,不得使勞工連續七日工作。

加班時數若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2 項的規定,將處以新臺幣2萬至100萬之罰鍰(註1)。但是為了訂單生產,或許有時也不得不如此。即使是違法加班,也要依照《勞動基準法》第39條給付加班費。那麼,這種情況下加班費該怎麼計算呢?其實,還是要依據《勞動基準法》第24條的規定。

假設某員工薪資總額為新臺幣3 萬元,30,000元÷30(天)÷8(小時)=125元,其平日、休息日、國定假日、例假日(因天災出勤的合法加班)、例假日(非因天災出勤的違法加班)等不同情況的加班費計算,請見下頁表5。

註釋

1《. 勞動基準法》第79條第1項:「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21條第1項、第22條至第25條、第30條第1項至第3項、第6 項、第7項、第32條、第34條至第41條、第49條第1項或第59條規定。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27條限期給付工資或第33條調整工作時間之命令。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43條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

(本文出自《勞資一點通》作者:張舜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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