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家公司向政府工務局投標圖書館新建工程 遭認定投標無效…「資格審查表」要如何加蓋印章?

圖書館一景。 示意圖/ingim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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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廠商大大公司向甲政府工務局投標一圖書館新建工程(水電工程部分)的採購案,甲政府工務局對於大大公司投標所附之「資格審查表」內,僅蓋以內含公司名稱、電話、負責人姓名的「橡皮圓戳章」,而未加蓋公司章及負責人印鑑章的方式,逕認其資格不符,而認定投標無效,大大公司該怎麼辦?

A:廠商投標時,一定要詳讀「投標須知」,並依規定辦理,因為我國《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規定:「投標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機關於開標前發現者,其所投之標應不予開標;於開標後發現者,應不決標予該廠商:一、未依招標文件之規定投標。二、投標文件內容不符招標文件之規定。……」

就以本案例而言,「資格審查表」要如何加蓋印章,須注意「投標須知」如何規定;倘投標須知規定必須加蓋「公司及負責人印章」,則廠商不得僅以內含公司名稱、電話、負責人姓名的「橡皮圓戳章」代替。

(本文出自《政府採購法律解析與爭議解決》)
(本文出自《政府採購法律解析與爭議解決》)
如草率蓋用「橡皮圓戳章」,恐將遭採購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2款的規定,對該廠商所投之標不予開標。

但如果採購機關的投標須知中僅規定廠商資格審查表須「加蓋印章」,而未標明須「加蓋公司及負責人印章」,則廠商以上述「橡皮圓戳章」蓋於廠商資格審查表,採購機關不得認為廠商之投標文件內容不符招標文件的規定。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委員會訴字第0940366號採購申訴案即採此一見解:「……『資格審查表』雖屬應放入標封之投標所需文件,惟該表係招標機關為審查之用所製定之表格,無由投標廠商蓋公司章及負責人印鑑章證明為真正之必要,亦非投標廠商之各種證件資料,則在投標須知未明文要求廠商必須加蓋公司章及負責人印鑑章之前提下,申訴廠商蓋以內含公司名稱、電話、負責人姓名之橡皮圓戳章,已符規定,自不宜擴張解釋『資格審查表』必須加蓋公司章及負責人印鑑章始符投標須知之規定。……」(註)。

大大公司對於甲政府工務局的認定,可以依《政府採購法》第74條的規定提出「異議」;又如其異議遭採購機關駁回時,可再依法以書面分別向主管機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所設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地方政府未設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者,得委請中央主管機關處理(參見《政府採購法》第76條)。

註:參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編印:政府採購申訴案例彙編(四),頁118,民國96年4月四版。

(本文出自《永然文化出版》作者:李永然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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