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價稅、契稅跟土地增值稅 都市更新對於所有權人的「稅賦」減免及獎勵規定有哪些?
李廷鈞地政士
都市更新對於所有權人的稅賦「減免」與「優惠」,主要分為兩大部分,一個部分是持有稅,即房屋、地價稅的部分;另一部分則是所有權移轉時的「契稅」跟「土地增值稅」。
首先,依據《都市更新條例》第67條之規定,持有稅的部分,如果是在「都更期間」,因為都更進行中土地無法利用,免徵地價稅,如果仍可繼續使用,則減半徵收。
房屋在興建期間,則不需要課徵房屋稅。在將來更新完成之後,地價稅及房屋稅均減半徵收「二年」,但如果都更之後二年內的期間沒有移轉,則可再延長減半徵收至喪失所有權為止,但有最長「十年」期限。
此一規定乃對於更新後房屋雖然價值增加,房屋稅勢必加重,政府為了降低所有權人的稅賦負擔,進而提升參與都更意願,因此給予較為優惠持有稅的規定。
其次是針對移轉時繳納的「地方稅」,依「土地」、「房屋」分別為「土地增值稅」及「契稅」。更新單元內土地及建築物,原所有權人與「實施者」之間,因為協議合建辦理產權移轉,減徵土地增值稅及契稅。
此處的移轉,是指地主跟實施者之間因為合建必要所做所有權的移轉。然而若是實施「權利變換」的情形,地主以土地和建築物抵付權利變換負擔,則免徵土地增值稅及契稅。
而在都市更新程序中,如土地所有權人不能或不願分回房地,而改領取現金的方式為補償,土增稅的優惠又有所不同。如果是因為實施權利變換應分配土地未達最小分配面積單元,領取現金補償,是免增土地增值稅。但如果有地主是因為不願權利變換分回房地改領取現金補償,則是減徵土地增值稅百分之四十。
此外合法建築所有權人、地上權人、永佃權人或是耕地三七五減租租約承租人,若因協議不成或是土地所有權人不願或不能參與分配,由實施者分配的土地,則視為土地所有權人獲配土地後無償移轉,土增稅也可減徵百分之四十並予以「記存」,於權利變換後再度移轉時一併繳納。
最後,土地所有權人如果依照「權利變換」的方式,取得土地及建築物,更新後第一次移轉,也可以減徵「土地增值稅」及「契稅」。
在此乃指地主依照權利變換都更,分回房地,將來出售都更後所分得房地,進行所有權移轉的時候還可以減徵百分之四十;但須注意的是這裡的減徵,就僅限於依照「權利變換」方式而都更的情形,至於依照「協議合建」進行都市更新的案件,則不適用。
以上就是都是「都市更新」對於所有權人的稅負減免及獎勵,為了獎勵都市更新,對於持有及移轉的稅捐,都有優惠減免的規定,筆者特予以分析,供參與都更者參考。
(本文作者為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總經理、永然法律基金會董事)
(本文摘自《參與都市更新重建權益保障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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