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與都市更新者,須認識容積獎勵的規定!
李永然律師
一、民眾參與都市更新必須研究相關法令:
在今日民主法治時代,行政機關須依法行政,而民眾則有賴「法律」保障自身權益,民眾參與都市更新,一般對法律毫無所知,居然還不主動研究探討,這樣對自己權益相當不利。按「都市更新」涉及法令相當多,除《都市更新條例》外,還有一些相關的配套法令,如能加以瞭解,必有助於自己權益的保障。
進行都市更新重建時,「容積率」相當重要,尤其是容積獎勵的規定。筆者願藉本文予以介紹。
二、《都市更新條例》對容積獎勵的規定:
民眾如以「重建」方式,進行都市更新,「容積獎勵」攸關每位參與者的權益,這方面「實施者」很在行,但其他參與的民眾則未必。
我國《都市更新條例》第65條規定:「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之建築基地,得視都市更新事業需要,給予適度之建築容積獎勵;獎勵後之建築容積,不得超過各該建築基地一點五倍之基準容積,且不得超過都市計畫法第85條所定施行細則之規定。
Ⅱ.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獎勵後之建築容積得依下列規定擇優辦理,不受前項後段規定之限制:一、實施容積管制前已興建完成之合法建築物,其原建築容積高於基準容積:不得超過各該建築基地零點三倍之基準容積再加其原建築容積,或各該建築基地一點二倍之原建築容積。二、前款合法建築物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屬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或耐震能力不足而有明顯危害公共安全:不得超過各該建築基地一點三倍之原建築容積。三、各級主管機關依第八條劃定或變更策略性更新地區,屬依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方式辦理,且更新單元面積達一萬平方公尺以上:不得超過各該建築基地二倍之基準容積或各該建築基地零點五倍之基準容積再加其原建築容積。
Ⅲ.符合前項第二款情形之建築物,得依該款獎勵後之建築容積上限額度建築,且不得再申請第五項所定辦法、自治法規及其他法令規定之建築容積獎勵項目。
Ⅳ.依第七條、第八條規定劃定或變更之更新地區,於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時,其建築物高度及建蔽率得酌予放寬;其標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但建蔽率之放寬以住宅區之基地為限,且不得超過原建蔽率。
Ⅴ.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三款建築容積獎勵之項目、計算方式、額度、申請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基於都市發展特性之需要,得以自治法規另訂獎勵之項目、計算方式、額度、申請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Ⅵ.依前項直轄市、縣(市)自治法規給予之建築容積獎勵,不得超過各該建築基地零點二倍之基準容積。但依第二項第三款規定辦理者,不得超過各該建築基地零點四倍之基準容積。
Ⅶ.各級主管機關依第五項規定訂定辦法或自治法規有關獎勵之項目,應考量對都市環境之貢獻、公共設施服務水準之影響、文化資產保存維護之貢獻、新技術之應用及有助於都市更新事業之實施等因素。Ⅷ.第二項第二款及第五十七條第三項耐震能力不足建築物而有明顯危害公共安全之認定方式、程序、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三十日修正施行前擬訂報核者,得適用修正前之規定。」
民眾對於容積獎勵,除注意前述規定外,還要注意《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註)及各地方主管機關所制訂的行政規章如《台北市都市更新單元規劃設計獎勵容積評定標準》、《新北市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核算基準》、《高雄市政府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核算基準》……等。
(本文摘自《參與都市更新重建權益保障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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