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商業本票」騙過逢甲等十多所大學生 3C店負責人不法所得1248萬元
法律解析
李永然律師
針對近來台灣詐騙錢財事件泛濫橫行,筆者先舉一民國112年10月間發生的一個詐騙案例說明。民國112年12月14日自由時報刊載:「無卡貸款,老鼠會騙139名大學生」的報導,包括逢甲大學等中部地區十多所大學的大學生,於112年10月間爆出遭林○均、林○齊、紀○軒三人以「無卡分期貸款」(註1) 的老鼠會手法詐騙。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偵查後發現,共有一百三十九名大學生上當受騙,3C店負責人林○均等三人不法所得達新臺幣一千二百四十八萬元,檢察官認為林○均等三人壓榨欺瞞年輕學子與國家幼苗,且無真誠悔意,起訴後並請法院法官能從重量刑;而且林○均名下房屋等財產約新臺幣一千二百萬元已遭聲請扣押(註2)。
上述案例檢察官分析被告林○齊等三人的犯罪手法有二:一、虛構筆記型電腦交易;二、以新臺幣三千元至五千元現金,利誘大學生簽約買ipad平板或iphone手機,大學生未拿到實品,而平板或手機則被林○齊轉售牟利;而這批被騙的大學生則陸續收到「融資公司」的催繳通知;但大學生手中所持由林○齊所簽發的「商業本票」,則為「無效本票」(註3),大學生們始知上當受騙。
筆者經常呼籲,為人不能有「貪念」,且不能行騙詐財,因為「多欲為苦,生死疲勞,從貪欲起,少欲無為,身心自在」。由於「因緣果報」為世間的法則,行騙詐財必有惡報,且須承擔法律責任。
就以本案例而言,檢察官將林○均等三人以「加重詐欺取財罪」提起公訴。按《刑法》第339條之4規定:犯《刑法》第339條(註4)詐欺罪,且以「三人以上共同犯之」,依法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犯罪所得」得沒收(《刑法》第38條),在民事責任方面,被害人也可以請求損害賠償(《民法》第184條)。
又從本案例中,也可以體認到「防止上當受騙」很重要,而防止上當受騙,「加強法律知識」,藉以防衛自身權益有其必要。
案例中,林○齊為取信大學生,刻意簽下「商業本票」交給被害大學生當擔保,但林○齊故意把自己的名字簽在「受款人」欄位,而不是「發票人」欄位,致該本票為一「無效本票」,但因大學生不知道「商業本票」的正確寫法,以致於上當受騙。事實上,不只大學生,現今仍有許多人不懂得如何判別「商業本票」之有效外觀,足見一般民眾在《票據法》方面的法律知識仍有待加強。
按《票據法》中所規定的票據,有「匯票」、「本票」及「支票」;「本票」乃指「發票人」簽發一定的金額,於指定的到期日,由自己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的票據(《票據法》第3條);「執票人」(含受款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票據法》第123條)。
依上所述,林○齊既然開商業本票給大學生做為擔保,藉以取信大學生,則林○齊即為「發票人」欄位簽名,而不是在「受款人」欄位簽名;林○齊為使該本票「無效」,運用大學生不查或不熟相關法律,而於「受款人」欄位簽名。由此可見,倘若大學生能具備票據相關的基本法律常識,自可立即識破,而避免受騙。
總而言之,政府除了要努力施政,做好各項社會福利措施,讓人民能安居樂業;又最好能從學校教育下手,恢復「公民道德教育」,讓人民明禮義知廉恥,並加強推廣法律教育,普及全民法律知識,讓人民得以「法律知識」捍衛自己的權益保障。
註1:「無卡分期貸款」是一種無需信用卡、抵押品的借貸,並以分期方式償付借款;常見的使用族是「學生」。
註2:《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
註3:張瑞楨撰:〈無卡貸款老鼠會,騙139大學生〉、〈無卡貸款老鼠會詐團故意簽錯欄,學生本票沒有用〉,分別載民國112年12月14日自由時報A1版、A12版。
註4:「詐欺取財罪」於《刑法》第339條規定,即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本文摘自李永然著《詐騙社會防詐與權益保障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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