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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錫悅彈劾案流產 學者:更加劇南韓政治對立與社會分裂

他偽造好友名義出具借據20萬元 第三人來討債下場慘了

示意圖/ingim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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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甲需要錢周轉,知道丙很信任乙,便冒用乙的名義,告訴丙說乙要向丙借錢,甲還偽造乙的名義出具借據向丙借了二十萬元。丙不疑有他,就將錢交付甲。過了三個月,丙向乙討債,乙說這張借據不是出自於自己之手,被害人乙可以向甲追究何法律責任?又丙可以向甲追究何法律責任?

★解析

首先談到《刑法》中的偽造文書罪。按我國偽造文書罪的客體──「文書」,有「私文書」、「公文書」、「特種文書」、「準文書」之分(註一)。

所謂「私文書」,乃泛指一般大眾以私人身分所製作的文書,以及公務員非因職務上所作之文書;所謂「公文書」,乃指由公務員於職務上製作,且其對外效力及於任何人的文書(註二);「特種文書」,包括護照、旅券、免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關的證書、介紹書等;至於「準文書」,是指在紙上或物品上的文字、符號、圖書、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的證明者。

就以本案例而言,甲冒用乙之名義所出具的借據,該「借據」即屬「私文書」。如果甲盜刻乙的印章蓋在借據上,則甲之偽造行為涉及以下兩罪,即:

(本文出自《刑事官司與狀例》)
(本文出自《刑事官司與狀例》)
一、偽造私文書罪:依《刑法》第210條規定,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偽造印章罪:《刑法》第217條第1項規定,偽造印章,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甲利用偽造私文書及盜刻印章的方法,運用「借據」冒用乙的名義,使丙陷於錯誤,而將二十萬元交付甲,甲還涉及《刑法》第339條第1項的「詐欺取財罪」(註三)。

丙為被害人,丙可以向管轄法院檢察署提出「刑事告訴」,追究甲的犯罪行為。

另外,丙的財物損失部分,丙可以另案向管轄法院民事庭追究甲「侵權行為」(《民法》第184條)之損害賠償責任,或透過「附帶民事訴訟」,於刑事訴訟程序中追究甲的民事賠償責任(《民事訴訟法》第487條)。

註一:曾淑瑜著:刑法分則實例研習──國家.社會法審之保護,頁246~249,三民書局發行,2009年2月初版一刷。

註二:柯耀程著:刑法問題評釋,頁224,自刊本,2004年12月初版第一刷。

註三:意圖為自已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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