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髮族失智逐年增加!「意定監護契約+信託」幫守護財產安全
透過上一期專欄內容,在了解了法定監護制度,以及意定監護制度之後,接下來,擔心未來資產安全的民眾,最重要的一道手續,就是「意定監護契約」與「安養信託」的結合了。
但是,為何預立意定監護契約並公證後,還要與受託人(銀行)預立信託契約呢?主要原因就在於:年齡越大、發生率越高,且完全無法預知何時會發生的失智問題。
依照衛生福利部委託台灣失智症協會,所進行的失智症流行病學調查結果,以及內政部109年12月底人口統計資料估算,我國65歲以上長者有失智症者佔7.71%,也就是說65歲以上的長者,大約每12人,就有一位失智者;至於80歲以上的長者,則約每5人,就有一位失智,且未來我國失智人口數,還將逐年增加。
且更重要的是:由於失智症患者的判斷力變差了,常常會成為被詐騙的目標,尤其是手頭上擁有財富的人。所以,更加突顯出預立安養信託契約的重要性。
目前,已有幾家銀行,例如上海商銀與第一銀行,就非常積極地推廣一種結合安養信託的「意定監護信託」業務。希望當事人在自己神智清楚的時候,就先透過預立意定監護契約的方式,與受任人約定:當日後自己發生失能、失智,符合民法監護宣告要件時,就可由法院裁定當初自己選定之受任人,來擔任自己之監護人。
之後,當事人再與受託人(銀行),簽立一份「預開型安養信託」契約,由當事人擔任信託契約的「委託人」與「受益人」,並於契約約定:當事人在受監護宣告時,由「意定監護人」檢附照顧當事人的相關單據向該行請款,或指示該行支付當事人的各項醫療費用或安養機構費用,以便讓信託資金「專款專用」確實用在當事人的身上。
以上這種「預開型安養信託」是在簽約時,只會收取一筆信託簽約手續費(約2000元),但在信託專戶啟動支付款項前,不會收取信託管理費(一般約為每年按照信託財產價值的0.3%~0.5%計收)。所以當事人可在退休前分年或分次,將資產(例如現金)存入信託專戶,並約定由該行以活存及定存的方式進行管理。所以在信託還未正式啟動支付款項前,當事人不但不用負擔信託管理費,還可獲得存款利息。
當然,讀者也許會說:簽立意定監護契約的客戶,一樣可以在不幸失能或失智(被法院判定監護宣告)之後,由意定監護人來跟銀行簽立信託契約,以便持續照顧客戶未來的生活。
但是,以上這種做法會有一問題:假設委託人的現金財產不多、不足以支付每月生活費,但名下有不動產時,如果意定監護人要處分此一不動產,必須要經過法院的同意。
假設民眾將意定監護契約與信託業務結合,並且在契約中,先授權銀行、意定監護人、信託監察人或其他第三人,擁有處分股票或不動產的權利(也可包括順序)。未來一旦需要處分不動產時,就不需要再經由法院允許的程序。
Box 1、誰可以當意定監護人?要選什麼人比較好?已有意定監護人,還需要另設信託監察人嗎?
一般來說,只要是沒有失能、失智,且意思能力健全的成年人,都可以擔任意定監護人。且不限於「有親屬關係」,才能夠擔任意定監護人。此外,意定監護人在指定後,當事人未來也可以隨時再更改。
看到這裡,讀者可能會有大大的疑問:意定監護契約中,已經指定了一位意定監護人,如果再跟預開型安養信託結合後,是否還要再選定一位信託監察人?且這兩人,是否可以是同一人呢?
目前在實務上,為了加強對於委託人利益的保護,一般會在信託架構中設置「信託監察人」,以監督受託人(銀行)執行信託相關事務。且一般來說,信託監察人可以和意定監護人是同一人,也可以是不同人,但其前提都必須是:能以被監護人或是受益人的最大利益為重。
上海商銀信託部協理李根田就不忘提醒,有關於意定監護之信託監察人設計上,如果高齡者未來無法自行管理財產時,則可能會啟動意定監護。所以在意定監護人之外,可另設信託監察人,並可以找委託人信任的親友擔任。只不過,由於意定監護人在法律上,就是代表當事人。所以,他建議意定監護人與信託監察人不同一人,其目的是「由第三人進行監督」。
但是,也有不同的看法,像是玉山銀行信託部資深經理劉子立就表示,對銀行來說,同一人較不會有「兩人意見不和,到底要聽哪一方」的困擾。且在該銀行所簽立的信託契約中,只有少數是選擇「不同一人」,其原因主要是當事人擔心在同一人的狀態下,會引起家庭失和(其他人認為偏愛某一子女)。
Box 2、意定監護信託必載事項:
為了充份保護受監護宣告者,也就是信託委託人,李根田協理建議民眾,最好要在預立意定監護契約,並與銀行簽立預開型信託契約時,寫明以下事項:
一、日後必須要有信託監察人的同意,才能夠解除信託契約。
二、處分信託資產的流程,例如當定期或不定期支付金額不足時,處分信託財產(不動產、有價證券…等)的優先次序。
三、寫明信託給付具彈性的做法,例如允許直接給付費用到長照機構(在「其他項目」裡填「長照費用」、「長照契約」及「XX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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