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朋友們必看!住院治療5天、出院後在家療養3天 可申請多少傷病給付?

傷病給付給付標準
傷病給付與住院期間是否有手術或以何種身分就醫無關,也與醫療收據金額多寡無關,而需有實際治療,未經治療或不能提具申請期間之診斷書,或診斷書註明休養期間而無治療均不在給付範圍之內。
一、普通事故(勞保條例第35條)
1.期間:自住院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發給,最多以6個月為限。
傷病事故前勞保投保年資合計已滿1年者,增加給付6個月,連同前6個月,共為1年,住院未滿4日以上亦不得請領,但同一傷病多次住院者可以合併住院期間計算,門診及在家休養期間不在給付範圍之內。
2.金額:普通傷害及普通疾病補助費,均依被保險人遭受事故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之50%計算。
★案例──普通事故傷病給付甲男因B型肝炎於109年5月1日住院治療共5天,出院後在家療養3天才恢復上班。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為42,000元,則可申請多少傷病給付?
首先應判斷此為普通事故或是職業災害,B型肝炎僅為普通事故,甲男向投保單位申請病假,投保單位依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規定工資折半發給,甲男未領取原有薪資,住院日數不包括在家療養期間。
傷病給付=(住院日數-前3天)×平均日投保薪資×50%
=(5-3)×42,000元÷30×50%= 1,400元
二、職業災害(勞保條例第36條)
1.期間:自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發給。如經過1年尚未痊癒者,仍得繼續申請,但以1年為限,前後合計最多發給2年(2年係指第1年及第2年各申請達365日)。治療期間包含住院及門診、復健期間均得請領,惟未經治療期間不在給付範圍之內。
2.金額:職業傷害及職業病補償費,均依被保險人遭受傷害或罹患職業病事故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70%計算,第2年依平均月投保薪資50%發給。
★案例──職業災害傷病給付109年3月1日,乙男因上班途中發生嚴重車禍住院治療15天,出院後在家療養無法上班;109年5月1日再次住院開刀5天,直到109年6月1日才恢復正常上班,此段期間乙男均有門診及復健。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為42,000元,則可申請多少傷病給付?
首先應判斷此為普通事故或是職業災害。因上班途中發生嚴重車禍,為職業災害,且無傷病審查準則第18條除外事項。
從109年3月1日起至109年5月31日共計92日
傷病給付=(不能工作之日數-前3天)×平均日投保薪資×70%
= (92-3)×42,000元÷30×70%=87,220元
請領手續及表格
一、傷病給付係按日計算,以每滿15日為1期,於期末之翌日請領。須長期治療者,可分次請領,亦得於傷病痊癒恢復工作後一次請領,但不得超過請求權5年的期限(勞保施行細則第58條)。
二、填寫說明:
1.被保險人基本資料。2.選擇傷病類別:□ 職業傷害
□ 職業病
□ 普通傷害
□ 普通疾病
3.傷病發生日期:
普通疾病,傷病發生日期為住院之第1日。
職業傷害及普通傷害,傷病發生日期為受傷發生日。
職業病,傷病發生日期為疾病確診日。
4.因傷病全日不能工作期間及日數(已恢復⼯作就不得申請 )。
5.薪資取得與否:
被保險人因傷病全日不能工作期間取得薪資(或報酬)之情形:
a.未取得任何薪資或報酬(得依規定請領傷病給付),即表示免收被保險人之勞保費。
b.取得部分薪資或報酬(得依規定請領傷病給付)
c.已取得原有薪資或報酬(不得請領傷病給付,惟如請假為下列假別仍得請領傷病給付【特休假、排休、彈性假、輪休假或加班補休】。)
※特別休假:勞委會93年2月3日勞保二字第0920070929號函。
彈性假、輪休假或排休:應屬損失原有薪資性質,得依規定請領傷病給付。
加班補休:勞委會96年10月9日勞保二字第0960140390號函。
6.已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取得職災補償(得依規定請領傷病給付):勞工雖已受領雇主依勞動基準法按其原領工資數額所給予之補償,惟所稱「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係指補償費用之標準,與工資不同,故非屬勞保條例第34條之「原有薪資」,仍得依相關規定請領職災傷病給付。
7.職業傷害或職業病:傷害類型、實際工作內容、時間、地點、受傷原因及經過、是否為化學物質所致傷害、公出之原因與地點。
8.勾選給付方式及檢附存簿封面影本。
三、傷病診斷書(亦可用一般診斷書代替,職業傷病者另需載明門診治療期間及次數)(勞保施行細則第57條)。
四、因上、下班或公出途中發生事故,另填具勞工保險被保險人上下班(公出)途中發生事故而致傷害證明書。
五、相關證明文件(如雇主及目擊者證明、出勤及請假紀錄、領薪紀錄或警察機關處理紀錄等)。
六、職業工會及漁會被保險人發生事故,須檢送雇主及目擊者證明書。
(本文出自《勞保實務教戰100%》,作者為鄭正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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