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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地院押3立委 公文遞立院「過院參辦」函請許可
台北地院今天凌晨裁定涉貪立委蘇震清、廖國棟、陳超明3人羈押禁見,因現役立委受憲法保障人身自由,裁定出爐後隨即發函立法院許可羈押禁見處分,公函請立法院「過院參辦」。
法院函請許可的公函今天凌晨4時40分由台北地院法警帶往立法院,但立法院保警沒有收文權,法警只好折返;天亮後,法警二度攜帶公文前往立法院遞件,8時20分完成程序送達,立法院也著手處理。
事實上,台北地院本月10月於立法院開議前,因有蘇震清、廖國棟、陳超明、趙正宇4人在押,發函「函知」立法院,稱蘇震清、廖國棟、陳超明今年8月4日裁定羈押禁見,趙正宇8月8日裁定羈押禁見,均羈押在台北看守所,押期為2月,本於三權分立原則,尊重立法權行使,並參照憲法條文意旨,函知立法院。
憲法增修條文規定,立委除現行犯外,在會期非經立法院許可,不得逮捕或拘禁,台北地院為免生法律爭議,今天凌晨裁定3名立委羈押禁見,隨即發第2份公函請立法院「過院參辦」,並請立法院行使許可權。
台北地院的第2份公函主旨先稱因羈押立委有函請立法院許可的必要,次稱蘇震清、廖國棟、陳超明、趙正宇昨天已被台北地檢署起訴,但因蘇震清、廖國棟、陳超明犯本刑5年以上重罪,符合刑事訴訟法羈押要件,已經法院裁定羈押禁見,請立法院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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