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國安委不受司法覆核 新華社:屬中央事權、中央監督

港版國安法要求香港成立國家安全委員會(國安委),不過該機構被賦予特殊地位,幾乎不受監督,不需接受司法覆核,引發外界認為,這是「太上機構」。對此,大陸官媒新華社表示,國家安全事務與國防、外交等事一樣,屬中央事權,而中央政府作為授權主體,有權監督和問責香港國安委工作。
大陸官媒新華社今日發表一則「香港國安委承擔維護國家安全的主要責任—香港國安法熱點透視之一」,介紹國安委機構。其中第三點引述未具名的法律專家解釋,為甚麼國安委不須接受司法覆核。
文章指出,法律專家分析指出,香港國安委負責處理與香港特區有關的國家安全事務,而國家安全事務性質上與國防、外交等一樣,屬中央事權。對於屬中央事權的事務,香港特區無權決定向社會公開,也無主動或應要求向社會公開的責任和義務。
文章接著表示,香港國安委工作中不可避免會掌握大量國家秘密資訊,作出的決定很多也涉及國家秘密事項,若對外公開可能損害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損害香港社會根本利益。
接著文章說,從香港國安委的工作屬性看,其決定顯然不適宜接受司法覆核,並引述專家的說詞,認為這一規定合法合情合理,主要有四方面原因:
一、香港國安委資訊不公開,法院無從判斷有關決定是否合法、合理及符合正常程式,不具備司法覆核的基礎條件。
二、維護國家安全是中央事權。特區政府有時需根據中共中央政府的指令、命令履行職責。特區法院作為地方行政區域的司法機構,無權對中央發出的有關指令、命令等進行司法覆核。
三、國家安全形勢、政策、制度機制建設和重大行動專業性極強,判斷有關決定是否合理,需掌握的資訊超越特區層面的認知,香港法院無法作出準確判斷。
四、香港特區國家安全形勢紛繁複雜,有關政策決定需及時因應形勢變化,追求時效,如接受司法覆核,可能造成不可逆轉的損失,嚴重危害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
文章表示,法律專家強調,香港國安委的決定不受司法覆核,不等於其行為不受監督和制約。專家指出,根據香港國安法規定,中央政府作為授權主體,有權監督和問責香港國安委工作。中央政府將會嚴格行使監督權,確保香港國安委依法履職,維護國家安全和香港繁榮穩定,維護香港市民依法享有的各項權利和自由,這一點是毋庸置疑的。
延伸閱讀
商品推薦
udn討論區
- 張貼文章或下標籤,不得有違法或侵害他人權益之言論,違者應自負法律責任。
- 對於明知不實或過度情緒謾罵之言論,經網友檢舉或本網站發現,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文章、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不同意上述規範者,請勿張貼文章。
- 對於無意義、與本文無關、明知不實、謾罵之標籤,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標籤、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不同意上述規範者,請勿下標籤。
- 凡「暱稱」涉及謾罵、髒話穢言、侵害他人權利,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發言文章、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不同意上述規範者,請勿張貼文章。
FB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