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師公會:人大無權制定港版國安法

港版國安法在香港社會持續引發討論潮,香港大律師公會25日發表聲明,直指中國大陸全國人大常委會無權將「港版國安法」納入基本法附件三,司法獨立是香港基石,不應該以任何方式被削弱或動搖。
香港大律師公會聲明說,大陸全國人大計畫制定「港版國安法」的消息,引起香港本地及國際社會極度不安,呼籲香港政府緊急處理最根本合憲及合法的關注。
聲明中指出,「港版國安法」看來涉及香港基本法第23條涵蓋的範圍,理應由香港特區在自治範圍內自行立法,且大陸全國人大常委看來並沒有權力以基本法第18條的機制,將「港版國安法」納入基本法附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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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指出,大陸全國人大的草案沒有保證,「港版國安法」或需要符合「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條文,草案並沒有保證於「港版國安法」公布前會就這項重要的法例作出公眾諮詢,這是史無前例,公眾理應有機會考慮及辯論影響權利及義務的法例。
對草案提出「中央政府在港設立機構維護國家安全相關職責」,公會擔心該機構是否以香港法律行事、是否受香港法律規管及有否執法權力等問題均含糊不清。再者,這提議是否符合基本法第22條的規定,即「中央政府所屬各部門不得干預特區的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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