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警判無罪/鄭行凶處發病狀態 法官:無法自辨行為 不罰

鄭姓男子搭火車刺傷鐵路警李承翰致死案,嘉義地方法院今天判鄭無罪,法官認定,鄭行為時有精神障礙,不能辨識行為違法,依刑法第19條第1項規定,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判決無罪。
嘉義地院指出,被告鄭姓男子自2001年起,開始前往奇美醫院精神科門診,2010年被醫生診斷罹有思覺失調症,鄭在2017年2月3日看診後即失聯。醫院表示,鄭罹患此疾病,必須終身服藥控制,停藥將導致病情惡化,可見被告患有思覺失調症,為有精神障礙之人。
鄭案發前兩日思覺失調症發作,妄想遭朋友設計要和被告女兒一起謀害被告,詐領保險金,案發當天搭乘火車前,陸續前往兩處派出所、台南市政府社會局、保險公司、議員服務處等地,四處陳述有人要殺他,牟取保險金,在嘉義火車站被列車長要求下車時,妄想有人要害他,語無倫次。足認被告精神狀況極度不穩,嚴重影響其認知及理解能力,隨即持刀刺殺前來處理員警。
法院羈押後,嘉義看守所安排醫師給予治療,醫師診斷認為被告情緒激躁不安,自言自語,思考不合邏輯,答非所問,被害妄想,缺乏病識感,給予抗精神病藥物,情緒穩定劑,病患持續接受門診治療,但被害妄想仍存在,甚至談及妄想內容時,情緒會突然失控。目前精神症狀仍須接受完善精神醫療照護。足證被告行為時,確實患有思覺失調症,且處於發病狀態。
法官認定被告行為時,因精神障礙而不能辨識行為違法,無法依據對於周遭辨識而為行為,判決無罪,應依刑法第87條規定入相當處所強制就醫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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