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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極篩查新冠確診者 今起只要肺炎就採檢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今正式修訂「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病例定義」,並擴大社區監測採檢對象。指揮中心發言人莊人祥表示,與先前版本之最大差別在於,無論醫師有沒有高度懷疑,有肺炎就採檢,如果有嗅覺味覺異常且符合流行病學條件,也要採檢。
目前臨床條件包括臨床條件三項。一,發燒(≧38℃)或急性呼吸道感染或嗅、味覺異常。二,臨床、放射線診斷或病理學上顯示有肺炎。三,無明確旅遊史,醫師高度懷疑之社區型肺炎。
發病前14日內的流行病學條件有三項。一、有國外旅遊史或居住史,或曾接觸來自國外有發燒或呼吸道症狀人士。二、曾經與出現症狀的極可能病例或確定病例有密切接觸,包括在無適當防護下提供照護、相處、或有呼吸道分泌物、體液之直接接觸。三、有群聚現象。
如果符合臨床條件一或二,還要符合流行病學條件任一項,才會通報。但如果符合臨床條件三(肺炎),還有額外的但書,就是「無論醫師是否懷疑」,都要通報。莊人祥說,這是屬於社區採檢條件擴大對象,不論院內的肺炎或是社區型的肺炎,就算不符合通報定義,還是要採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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