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伯品牌遭爆抄襲!網喊「一模一樣才算」 律師酸:聽你在叭噗

百萬網紅蔡阿嘎的妻子「二伯」所創立的服飾品牌「hahababy」,近日身陷嚴重的抄襲風暴。許多網友質疑其多款商品的印花圖案,與日本知名京都設計品牌「SOU・SOU」高度相似,就連SOU・SOU官方也坦言已觀察該品牌許久,風波持續擴大。對此,知名法律專家「巴毛律師」陳宇安發文點破,網路流傳「要一模一樣才算抄襲」的說法完全不正確。
巴毛律師陳宇安在臉書粉專發文指出,颱風天隨手刷Threads滿滿都是二伯品牌驚傳抄襲日本SOU・SOU的爭議。她稍微比對後坦言,hahababy確實有非常多商品的圖案與SOU・SOU極其神似,一般大眾在乍看之下根本分不出來是哪個牌子。然而,網路上卻出現許多似是而非的言論,聲稱法律認定必須要一模一樣、連下筆筆觸都相同才算抄襲,讓她忍不住直白反駁:「我聽你在把逋(常作「叭噗」,意指「聽你在胡說八道」)。
陳宇安解釋,「抄襲」是一般日常用語而非嚴格的法律用詞,在《著作權法》中真正的用語是「重製」或「改作」。當案件進入司法程序、判定是否侵害著作權時,法院從來沒有要求必須一模一樣才算違法。陳宇安點破,著作權侵權爭議的判定標準有三:
第一、原作品是否受著作權保護:必須確認原作品是否具備「原創性」。以SOU・SOU而言,其原創者脇阪克二都已出書闡述設計理念並出版作品集,其花樣屬於人類智慧的結晶、具備原創性。第二、被告是否曾經接觸過原創作品:二伯過去曾公開透露自己非常喜歡SOU・SOU的風格,因此法律上幾乎可以肯定她實質接觸過日方商品,做出來的高度雷同圖樣很難推諉為純屬巧合。
第三、是否達到法律上的「實質近似」:實質近似從來沒有要求一定要一模一樣。
針對部分網友護航「不就是畫花朵跟圓點點,誰都可以畫」,陳宇安強調,法院絕不會因為被告只更動了百分之幾的比例就判定不侵權;哪怕作品存在些微差異,只要原創作品「最具有辨識度、最具創作性」的核心靈魂部分被高度重現,在法律上仍可能構成侵權。
陳宇安最後補充,台灣法院早就有過類似的判定先例,像是「台南地方法院100年度智訴字第9號」判決,就是在處理衣服圖案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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